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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农村特困救助的误区


走出农村特困救助的误区

( 2015年09月18日  08 版)

    编者按:特困群众是指因为疾病、残疾、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人群,他们需要政府的救助才能维持基本生活。特困群众在向政府申请救助的时候,由于有的基层干部对国家救助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误区,侵害了困难群众的利益。为此,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厘清。

    朱乃洲

    有个“富哥哥”“穷弟弟”还能申请救助吗

    有的特困群众在申请救助时,部分基层干部会以其兄弟姐妹经济条件好为由拒绝,让其向兄弟姐妹求助,这是没有把家庭成员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搞清楚。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间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才产生扶养关系,否则相互之间没有扶养义务。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特困群众有经济条件好的兄弟姐妹,就剥夺其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

    有吃有住了还有权承包土地吗

    有的乡村干部认为,特困群众既然已经成了特困供养对象,有吃有穿有住了,就不应再拥有土地,为此强行取消特困供养对象的承包地、宅基地,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1条也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也就是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不仅可以承包土地,还可以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提高生活水平。

    为了方便管理只能住养老院吗

    有些地方为方便管理,统一要求特困供养人员住在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如果特困供养人员不愿去,就不给他们发放生活补助费,严重侵害了特困人员的选择权。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3章第19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这个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困难群众意愿的充分尊重,让他们能享有自由生活的空间。因此绝不能以停发补助为要挟剥夺其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

    生前“吃了国家的”死后财产要“上缴”吗

    有的基层干部认为,特困供养人员在世时享受了国家的照顾,去世后的财产应该归国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特困供养人员对财产的处理跟普通群众是一样的,他们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全部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他们的财产作为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或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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