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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退出问题再探讨


  2.农民主位与宅基地利用

  农民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理解宅基地,意味着宅基地的相关构成对农民生产生活很重要,农民也会随时代变迁改变对宅基地的理解及利用方式,由此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并不低。如在荆门市部分农村,随着技术进步及工业发展,堰塘功能处于萎缩状态,有些堰塘甚至被废弃,农民也因之不再将堰塘当做宅基地。问题是学界已经普遍形成了农村宅基地闲置量大,禾场、园圃、堰塘等附属用地粗放使用,利用效率低的观点共识。如王旭东统计表明,1997—2008年,农村人口减少了14%,而村庄用地却增长了约4%,呈现人减地增的逆向变化趋势,农村户均总用地超过1亩,人均居民点用地高达229平方米,远高于规定的150平方米。从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大,利用率低和散、乱、空现象出发,学者得出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农村土地整治潜力巨大的结论,因而呼吁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城乡统筹政策进行土地整治的建议大行其道。

  对此,笔者暂且不去评论在宅基地概念不确定的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测量及推算逻辑是否科学,只从宏观结构约束下的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来说明宅基地利用效率的状况。当前,我国农民人口数量存在不同版本,常见的有7亿多、8亿多、9亿多之说。笔者认同贺雪峰的判断,即我国目前的农村人口数量为8.8亿左右。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前提,即使未来50年内人口城市化速度增至50%,农村仍将有7—8亿人口。也就是说,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大部分农民仍难以在城市定居生活,还是要像候鸟一样在城乡间游走流动。农村宅基地的不退出与农民打工收入不稳定及宅基地生产功能难以替代有很大关系。以农民主位的视角审视,可以发现农村宅基地利用是合理的,土地资源浪费只是自上而下的一种表面认识而已。

  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是外出打工,二是在家务农。一方面,中国经济结构及其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了大部分进城农民务工收入微薄,难以完成劳动力的城市再生产。而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下,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得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城市打工者的收入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另一方面,在人多地少的资源束缚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农业增长不增收的局面长期存在。由此,农业收益与打工收益二者共同支撑起小农家计,缺一不可。在上述宏观结构约束下,农村宅基地不仅要承担居者有其屋的生活功能、保障农业收益的生产功能,还要承担应付市场风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为了更好地获得家庭发展资金,一般情况下,老人在村种田养活自己,年轻人外出挣钱养小家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宅基地闲置情况。受农民城市就业的影响,有些宅基地闲置时间长,有些闲置时间则较短,宅基地被永久抛弃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有学者从村庄空间形态角度所统计出的户均宅基地0.268的容积率,并依此说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低,这种结论并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利用的现实状况。宅基地使用效率应该从小农家计的角度思考,从社会保障的作用切入。以住宅居住情况来讨论宅基地利用效率,不考虑小农家计模式,不考虑农民的流动机制,不符合农村社会现实。

  三、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及其财产属性

  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一种资源只有自由流转才能形成价值,进而在价格杠杆的调节下流向生产率较高的一方,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流转是提高效率基本方式”的逻辑下,不少学者认为,现行立法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和转让,是农村土地利用低效率及农民生活水平不能改善的关键原因,与我国城乡发展变迁严重不符合,必须改革计划经济福利思想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农村宅基地性质和功能的理解是有偏差的。过于迷信市场经济,对土地价值来源缺乏基本认识,会造成对现实宅基地利用状况的理论误读。实际上,占5%的城郊农村和占95%的一般农村,其土地利用情况差异极大,一般农村的宅基地财产属性较弱,学界所谓农民“抱着金饭碗找饭吃”的观点与一般农村的宅基地利用现实不相符合。

  1.农村宅基地的生产功能

  一般认为,农村宅基地具有生存保障性与物权性双重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逐渐具有物权属性和资产属性,只要放开农村宅基地市场,就能实现其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而笔者在湖北省荆门市农村调查发现,当地1990年代以来就有宅基地流转现象,不过流转价格普遍较低,一般为2—3万元,有些甚至只有几千元,且要搭上几亩土地。买房者多为鄂西、四川等偏远地区的农民,他们以农田肥瘦、水利条件等因素决定房屋买卖价格,然后落户该村。当地的“搭地卖房”现象延续至今,目前房屋价格至多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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