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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成年父母管不管


子女已成年父母管不管

( 2015年09月04日  08 版)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攀升,子女抚养费纠纷也日益凸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一般均能以正确的态度面对。而对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很多父母则在认识上存在误区。那么,对已成年的子女,父母到底应不应当管?

    19岁女孩读中专主张抚养费获支持

    【案例】小李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小李一直跟随母亲罗女士生活,父亲李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13年9月,小李进入卫生学校就读。同年11月,小李年满18周岁,李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为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并认为因为花销增加,原来约定的抚养费300元无法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要求增加到每月8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小李已经年满18周岁,却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李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但因李先生从事保安工作,收入不高,故判令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小李中专毕业时止。

    【说法】《婚姻法》规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作出的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本案中,小李虽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李先生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大学生主张学杂费于法无据被驳回

    【案例】2013年9月,19岁的曹伟考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随着开学日期一天天接近,曹伟的母亲李女士却日渐愁眉不展。原来,2008年10月,李女士和丈夫曹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曹伟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曹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曹伟18周岁后,曹先生停止履行抚养费,因为儿子正读高三,花费较低,李女士尚能负担日常生活费支出。现在儿子考入大学,一万余元的学杂费让李女士犯了难。李女士多次和曹先生商量曹伟大学学杂费的事情,无奈曹先生离婚后又再婚,生活也不宽裕,因此拒绝负担儿子上大学的相关费用。曹伟便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负担自己大学学杂费的二分之一,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自己大学毕业时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曹伟已经年满18周岁,并已结束高中教育,其主张大学学杂费及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法】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对尚在校就读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对于是在何等程度的学校就读,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该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尚在校接受教育的,指的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本案中,曹伟已经成年,其已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学习需要,其父母已经没有对其继续抚养的义务,因此可以不再支付费用。但从情理上讲,很多孩子尽管已经成年,但在大学阶段心智仍然不太成熟,独立生活能力较差。父母应当鼓励子女大学期间以学业为重,有能力的最好适当为子女负担部分教育费和生活费。另外,现代社会诱惑较大,父母此举亦可防止子女因经济上的窘迫而耽误学业、甚至误入歧途。

    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抚养义务难免除

    【案例】2008年,17岁的飞飞患上精神分裂症,至今仍未痊愈。一家人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2012年,经鉴定,飞飞为四级残疾。2013年,飞飞的父母离婚,父亲高先生另组家庭,从此对飞飞弃之不理,飞飞和母亲齐女士相依为命。由于飞飞没有工作能力,母亲齐女士收入亦不高,原本拮据的生活变得更加雪上加霜。齐女士多次找高先生,要求其负担女儿抚养费的一半,高先生均以女儿已成年为由不同意支付。飞飞遂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飞飞虽已成年,但其因为患精神分裂症,没有劳动能力,亦没有收入来源,其向父亲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支持了飞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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