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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取消人口税的“摊丁入亩”


清代:取消人口税的“摊丁入亩”

( 2015年08月26日  05 版)

    告别田赋鼎

    2006年,为表达对国家取消农业税的感激之情,河北省灵寿县青廉村农民王三妮铸青铜“告别田赋鼎”,现收藏于中国农业博物馆。

    渐行渐远的农业税

    我国从公元前594年开征农业税,到公元2006年彻底免除农业税,刚好2600年。作为一个农耕大国,“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国家的兴衰。今年是免除农业税的第十年,回顾“农业税”的历史,也有助于我们了解2000多年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历程。        ——编者

    春秋:“初税亩”承认土地私有化

    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按照耕种面积征税)的田赋制度,今天看来是极其平常的税制,在当时可是了不起的重大革命。因为这种税制第一次承认了土地私有化。而在此之前,一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公田和私田并存的情况。私垦田不向国家纳税,实行按亩收税,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农业产量的10%收税,这就增加了征税的面积,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后来,齐国对此进行了改革,实行“二岁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的政策,灵活收税,不至于让农户的负担过重。这是我国土地私有制早期的基本税制。

    两汉:轻徭薄赋休养生息

    西汉以后,我国的农业税逐渐完备,成为整个封建时代的赋税制度的蓝本。当时的税、赋、役分开征收。从征税对象上说,是财产税和人口税的结合,从征税形式上说,是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的结合。西汉早期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所以农业税比较轻,初期的税率为农业收获量的十五分之一,后来减少到三十而税一,遇到天灾或国家庆典,可减免田赋。

    但是除了田赋,汉朝人还有花样繁多的人口税和徭役,14岁以下要交儿童税,15岁以上要交成年税,商贾加倍。女子16至30岁不出嫁,还有晚婚罚款。徭役有更卒、正卒和戍卒,是强制性劳役和兵役,前者可以纳钱代替。

    魏晋:“均田制”按田亩交税

    东晋时期是封建社会早期试行按财产征税的一次改革,取消了按户征税而是完全按田亩面积计税。这对无地少地的农民是比较合理的,但由于常常发生大地主逃税,国库空悬,不久又恢复了人口税。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这叫均田制,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税制是租庸调制度,租是农业税,庸是劳役税,调是实物税,以一夫一妻为征税单位。由于在均田时耕牛和奴婢的占有多少也予以考虑在内,因此对耕牛和奴婢也都征税。

    唐代前期也实行均田制,但税额较北魏低,而唐代妇女一般不受田不课税,所以唐代税制是以成年男子为纳税单位的租庸调制。后来开征了地税,规定耕地亩纳二升,小米、麦、稻各依土地所产,储之州县,以备凶年。天宝年间,土地兼并到了肆意泛滥的地步,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赋税制度已经完全瘫痪。

    唐代:“两税法”尝试取消劳役征派

    公元780年,唐代著名的理财家改行“两税法”,这是历史上农业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其影响所及,沿用到此后一千年的清代。由于这种税制要求纳税人(主要是农民)每年在夏秋两次纳税,所以称为两税法。课税的项目主要是地税和户税,取消了劳役征派。地税按田亩纳米、麦,每亩纳米(麦)五升至九升五合,户税按贫富等级来定税额多少。两税法规定不论官吏豪富都要纳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唐王朝的财政收入。另外,它把此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都纳入两税之中,减少了税吏从中勒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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