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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零容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

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零容忍”

( 2015年07月03日  08 版)

    新华社发徐骏作

    本报记者李海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6月30日的分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必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与监管部门形成猫鼠关系,等到监管过后的晚上或周末偷偷排放‘三废’。要制约这些行为,就要在法律上给予极大约束,采取经济上的重罚,让这些违法企业不想排、不敢排。”梁胜利委员认为,对大气造成污染最严重的来自于企业排放,特别是高利润、高污染企业的排放。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定的门槛过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震慑作用。

    在张兴凯委员看来,对污染严重而又不执行停产、停业的企业和个体组织,仅给予经济处罚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停电、停水、断气等手段强制企业停产停业。

    韩晓武委员强调说,要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零容忍”,对环境监测设备弄虚作假、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不仅要让排污的企业在经济上感觉到违法成本太高,而且,对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大对企业治污设施“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在线监控。

    农村秸秆燃烧问题也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在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董中原委员认为目前存在“秸秆处理补贴少、支出多,农民缺少积极性;秸秆利用投入高、经济效益低,企业不愿意生产经营;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不成熟;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有待加强”等五方面问题。

    为此他建议,一是设立秸秆利用风投资金,促进大规模工业化秸秆利用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的生产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先进实用的秸秆收集、储运、利用等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是探索秸秆利用新途径,进一步推动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围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燃料结构,着力提高秸秆加工能力。依托秸秆饲料化,建设一批秸秆饲料化生产基地。鼓励发展秸秆食用菌基料产业,积极扶持秸秆育苗基料、花木基料、草坪基料等生产企业,促进秸秆基料产业快速发展。

    三是建立多模式互为补充的农村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应探索建立有效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贮存、运输系统模式,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集贮运综合服务。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农村秸秆有效利用。应明确政府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责任,加大推进秸秆科学研究力度,以及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细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和措施,完善相关公共服务。

    为防治大气污染出台车辆限行政策,曾广受争议。草案一审稿对机动车限行给出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审稿提高了门槛,增加了限行政策“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表述。

    “这不足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会让老百姓担心征求意见成为走过场的形式。”李安东委员认为,法律应该有更过硬的约束条件,比如限行必须经过各级人大或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对公民已经缴纳的税费应当按比例偿还等。

    任茂东委员认为,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限购限行,而多用经济手段限制行车。“鼓励多乘公共交通,或者鼓励使用自行车,污染自然就减少了。”

    马志武委员建议要结合大气污染的特殊性,对环境保护法予以创新。要从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达到用法律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尤其是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方面要细化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创新,要区分各自的责任,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举报机制、统一监测、统一应急、统一污染排放总量分配体制、统一排污交易体制以及统一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体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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