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结合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对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现状、问题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和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现状和问题
总体现状。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对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从法规角度首次做出了规定。随后,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要求。财政部于2013年底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并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迈出了关键步伐。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国十条”,再次提出要“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明确要求。
存在问题。首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我国各省市、各地区在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管理方面的做法差异较大,政策波动性强,保险业抵御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脆弱,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规模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
其次,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当前,适用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主体、运行模式、运作方式及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政策依据都相对缺乏。尽管财政部2013年出台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农业保险经营企业都应按照农险保费收入和农险业务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但该准备金只是在保险企业的层面计提并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其抵御大灾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
最后,大灾风险准备金积累不足。广义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其积累渠道和适用范围应更加多元和广泛,但我国目前仅有部分地区安排了区域性农业大灾风险基金,且基金规模和运作模式都存在很大不足。另外,各农业保险经办企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也积累不够。在2014年开始执行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之前,各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没有按照老办法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导致准备金缺口较大,一旦发生巨灾,保险公司将无力赔付。
必要性分析
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2007年至2014年中央发布的7个一号文件中,6次提到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一系列文件精神表明,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防范农业生产大灾风险,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农业大灾风险。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经济结构和社会资源分配等因素影响,农民历来属于弱势群体。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创造和积聚财富的能力、维护权益的能力、自我实现的能力等都比较弱势。我国又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规模庞大,农业现代化基础薄弱,农业和农民的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受农业自然条件复杂、农业防灾体系薄弱、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低等因素影响,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且损毁程度都比较严重。以河南省为例,仅2013年全省秋季作物受灾面积就达5800余万亩,绝收面积2000余万亩,受灾农业人口近4500万人,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亿元。在当前农业保险仅能够提供最基本的物化成本保障,且保险保额增速明显落后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速度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根本无法对受灾农民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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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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