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耕地资源“粮食安全”可以适当借助国外水土资源。借助我国外汇储备和粮食增收的历史机遇,构建“藏粮于土”的粮食安全观,进口水土资源,缓解我国耕地资源安全压力。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等的研究,2010年我国进口的农产品已经相当于在境外使用了约6亿亩耕地资源。但截至目前,我们还未从国家战略角度审视,我国粮食安全应如何巧妙地借助外汇储备,实施水土资源替代。因此,结合我国粮食生产及其水土资源消耗特征,需要深入分析借助国外水土资源,进口小麦、大豆、水稻等粮食作物,以替代由于实施退耕、休耕和转耕而导致损失的生产能力。
再次,我国耕地资源“农民权益”的只能依靠中央政府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而确保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农民享受发展权,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以保障公平地实现其财产权。对于要进入到农村土地的工商资本来讲,我国农民在产权意识、资源价格、竞价水平等诸多方面仍处在不利的位置;与城市土地的高资产价格特性相比,我国乡村土地的耕地资源价值仍处在历史低位。这样,就形成了我国耕地资源低价与农民的生存保障的高位的非均衡性,以致农民的耕地资源权益只能由中央政府来保障。
三、建议:从落实刚性指标转向实现三个安全
在新的形势下,要实现耕地资源保护的三个安全,就必须转变耕地保护思路:一是建立基于耕地生态安全的用途管制,二是建立确保粮食安全的共同责任机制,三是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耕地资源市场化监管机制。
传统的耕地保护制度更多的是采用行政方式来实现,其主要特征就是依据保障粮食安全的耕地资源总量的数量要求,通过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量、建设用地总量”等刚性控制指标,在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级等行政环节,进行层层分解。这种方式优点是便于考核,缺点是信息不对称,耕地保护突出了粮食安全,但生态安全和农民权益的保护被弱化了。要实现耕地资源保护的三个安全,就必须转变耕地保护思路,实施以下三方面创新:
一是建立基于耕地生态安全的用途管制。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我国耕地资源生态安全的战略定位,科学构建我国耕地资源生态安全格局,圈定耕地空间分区,提出用途管制规则,创新土地整治模式,建立市场与行政统一、上下联动的耕地资源生态模式,实施以发展权转移为核心的耕地用途保护机制。
二是建立确保粮食安全的共同责任机制。耕地资源的数量、质量是粮食安全的保障和基石。我国耕地资源数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但质量问题则关系到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和发改委等部门。为此,要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研究共同保护责任机制下的耕地保护创新机制。
三是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耕地资源市场化监管机制。农村耕地资源流转的市场化正在不断形成,并不断发展壮大。围绕耕地资源流转的问题,涉及到耕地资源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发展权和使用权。因此,要保障农民权利,就要对已有的耕地资源权利进行细化,确定农民权利及其组成,明确权利转让条件和要求,用土地权利来保障农民的权益。与此同时,要建立与耕地流转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这包括了建立耕地地类的确定、耕地质量的认定、耕地价值的评价、耕地污染以及各种影响的权威评价机构。因此,要从市场化角度出发,建立保障中国农民权益的市场化耕地资源利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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