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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稻绝收事件背后:制度缺陷 品种本身存软肋


  事实上,我国农业保险体系面临政府干预不够、有效需求不足、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农业保险险种有限、农民投保意识不高等问题,我国农业保险进程缓慢且存在系统性风险。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因为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额损失,仅靠保险公司一己之力难以承担,关键在于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政府干预为例,发达国家一般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50%~60%,西班牙补贴20%~50%,菲律宾补贴56%等。

  深陷漩涡的隆平高科也拿出了自己的诚意,公司拟筹建种子行业灾后救助基金,拟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入基金,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户进行救助。隆平高科董秘陈志新说,隆平高科不承担减产绝收的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会对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偿。

  涉事方隆平高科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据专家介绍,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种子法》相关精神,一个品种只要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面对不可抗力,生产与销售种子的企业不用承担责任。

  “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对于品种审定趋之若鹜,其背后除了利益的原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免责’的盾牌,如果这一‘潜规则’不改变,我们行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曾出任多家种业公司总裁的刘石建议,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以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

  简言之,“品种登记制度”即种子管理部门只负责审查种业公司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类似于证券发行注册制。

  持“品种登记制度”观点的,还有中国农科院种业专家佟屏亚和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世煌等人。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改革我国现行种业管理制度,做大做强民族种业的提案》,借助《种子法》即将修改的时机,减少行政许可程序,改革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采用世界通行的品种登记制度,让企业真正对市场和农民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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