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13年,国家连续发布十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多次提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社会主义村建设目标更是把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视为关键,将其视为影响村建设水平与进程的重要因素。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村民的生产生活,更直接关系到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
农业税的取消改变了家庭承包制实施以来公共产品制度外供给的“平衡”格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陷入困境。通过对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重新设计,形成了现行的国家财政为主、社区自助为辅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一)国家财政为主的转移支付
村建设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为基础。中央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对农村公共事业和公共产品供给进行财政转移投入:一是面向中央负担的农村公共产品,其决策和实施由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完成。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更新改造的投资,对科研、教育等农业生产服务领域的投资,对农民的各种补贴,以及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资。二是为增强县乡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由中央和省市向县乡进行的转移支付,其决策和实施由县乡、农村社区来完成。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不但财政支农资金的总量增长幅度大、绝对数额增长快,而且覆盖面广,为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提供了重要支撑,公共产品供给获得长足发展。
(二)农村社区组织基础上的补充供给
中央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在农村社区也通过制度设计进行公共产品的补充供给,主要形式为对村庄内道路修建、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实行的“一事一议”制度和对村庄小型水利灌溉设施进行管理的“农民用水户协会”。
1.民主性的筹资制度——“一事一议”。“一事一议”制度作为与农村税费改革同步进行的、重要的配套政策,其直接目的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与本村公共事业有关的事项,以此替代原来的用于农村公益性建设的公积金和“两工”。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基本制度,“一事一议”制度的目标比较明确,有效控制了税费改革前的“乱收费”问题。但由于配套措施的“缺失”,使该制度从试点开始便出现“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局面,没能从根本上改变村庄内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为弥补“一事一议”制度安排的不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应运而生,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是解决了村庄范围内通过集体行动难以解决的一些公共需求问题,有效克服了“搭便车”难题,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弥补了国家财政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空白,促进了村建设的发展。二是构建了村级公共产品供给筹资的新机制,初步形成了“财政资金引导、农民筹资投劳、社会捐资赞助”的公共产品多元供给新机制,充分调动了各方公共产品投入的积极性。三是探索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民主议事机制,整个过程都由农民自主参与,很好地将农民的需求偏好和政府的决策偏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满足了农民群众的真实需求。
2.非行政性的组织制度——“农民用水户协会”。家庭承包制实施后,无论是村庄范围内的,还是跨区域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因其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引发了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和村民,在“博弈”的过程中双双处于“缺位”状态,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用水户协会”模式开始全面推广。遍布全国各地的、大量社会性的、具有非行政性质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存在,是对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内供给的一个有力补充,是国家在乡村组织以外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组织制度的创新。由于“农民用水户协会”遵循的是“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建立原则,所以其所有权是明晰的,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难题。同时,作为农村社区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以其社会性、非行政性而有别于乡村组织的行政性,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农民之间的合作,能在信息透明的状态中满足农民的需要,达到供给的“帕累托最优”,实现最好的公共产品供给均衡状态。
二、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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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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