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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路径


  对供给运行进行动态管理。首先,需求表达并非一次性的,政府等供给主体的回应也非一蹴而就,必须保障农民需求表达渠道的长期顺畅,为此要建立对需求的识别、瞄准、实现的长效机制,做到需求形成、信息传递、决策执行之间的最小时差。其次,对于无法立刻全部满足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应当按轻重缓急确定优先顺序,重点解决贫困地区的生存型公共产品供给。政府抓大放小的同时要及时开放市场,尝试对市场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质进行评级,并为它们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其有足够的营利空间。再次,要持续优化融资来源的全国布局,国有的涉农开发性银行,如农业发展银行应坚持“先难后易”原则,将资金优先用于最为贫困或缺乏增长潜力的地方,并发挥上合组织开发银行等新兴跨国开发性银行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最后,严格对工程招标等供给过程进行监管监督,对直接筹资类的项目进行账目公开,确保每一位参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进而维护其长期投资热情。

  总之,农村公共产品应由多元公共力量根据需求表达结果以合理的方式提供,普遍惠及全体农村居民。未来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原则,既要注重公平,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必须尊重差异。通过相关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普惠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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