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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视角审视农民的耕地财产权


  基于以上分析,从农业公共产品视角和耕地财产权角度出发,当前土地流转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首先,要灵活稳妥处理附着在耕地上的个体权利与公共义务。耕地对承包者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义务并不能因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丧失。因此,要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土地退出机制为促进土地增值和农业增效铺路。做到既让农民有稳定的财产权和社会保障,也不影响耕地的安全。农业经营者不应为流转土地付出超过正常市场价的费用,这样才能促进农业有竞争力、可持续的发展。在农民处于弱势群体的现实情况下,尤其要强调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流转出土地。

  其次,农民土地财产权主要体现在土地转变用途和增值过程,而不是流转过程。因此,在土地转变用途和增值之后,农民应该获得足够的财产权保障,这种财产权益本质上是对失地农民就业、生活、养老、医疗等保障的补偿。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权以及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要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农业的附加值,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过程中的权重,让农民通过多种多样的制度设计增加财产性收入。

  第三,自发流转形成家庭农场有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调查发现,在众多的土地流转方式中,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等,成本最低,稳定性较强。这种流转是自然发生,自发形成,自愿流转的,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更有利于土地保护,因此要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农民自发流转土地。流转给农民,进而形成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既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又部分克服了小农户的弊端。家庭农场规模是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助于激发家庭农场对的科技、组织、金融、农业机械的需求,便于构建可持续农业的制度保证。同时家庭农场也是经营成本最低,对农业贡献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政府通过扶持、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应该成为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

  流转出土地农民应该获得适当补偿。但是,这样的收入不仅是地租性质的收益,流转耕地不仅为土地流转的承让者提供增收渠道,而且要明确履行耕地保护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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