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院确认原告具有系争3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3年土地流转费1.5万余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返还14名原告承包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14人自2012年7月到2014年7月的土地流转费。
评论:“数”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之惑
诗人艾青曾写道:“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土地,延续着我们民族的血脉和家国情怀。顺承这样一种文化路径,乡土语境中的农村土地流转,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转型升级,也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关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加快、农村社会及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呈多发趋势,其中历史问题与现实利益交织、政策驱动与违规操作糅合,亟待进一步破题。
纠葛历尽波折终化解
“1992年,原告因为土地收益低还要交农业税不肯耕种土地,被告村委会与他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告3亩地的使用权归被告所有,随后被告将该土地连同其他村民的承包地出租给液化气站使用。”从仲裁一直到法院二审3轮纠纷化解,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先进村委会都一再这样强调。
被告所说的协议,由其与原告顾某签订。当时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468.4元,之后陆续支付各项费用到2009年1月。
“这份协议具有鲜明的历史特点。上世纪90年代初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双方的协议连每年的流转费用都没有明确约定;甚至合同名称也使用了‘征用土地协议’的字样。”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金宇杰指出。
2009年起,被告将包括原告土地在内的3300平方米土地重新与百斯特能源发展公司(原液化气站)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每年1.65万元。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增加流转费未果,于2013年9月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年11月,仲裁裁决原告具有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3年3亩土地流转费1.5万余元。
2013年12月,因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流转费与自己的主张相差十多倍,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对3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被告返还液化气站给予被告的全部租赁收益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协议名为征用土地协议,但法院认同仲裁委员会“实质为土地流转协议”的认定,即原、被告系土地流转关系。被告作为受让方,承担流转土地的风险,享有流转经营收益,其出租给液化气站使用土地,系其与液化气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自1992年起即对此明知,即便被告的收益超过向原告支付的流转费,也与原告无关。
对于2009年至2013年被告未支付的流转费用,鉴于双方对费用支付标准未有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参照浦东新区土地流转指导价确定为1.5万余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具有系争3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3年土地流转费1.5万余元。
后原告提起上诉,2014年8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指出:“村委会作为系争土地使用权人,从1992年开始便对系争土地等统一管理并对外出租,理应享有流转经营的收益。至于该收益高于支付给顾某的流转费,是村委会与案外人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擅改土地用途陷囹圄
2014年5月28日,浦东新区连民村委会将禾野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返还土地。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7月,原告将村里的两块土地共计111.1亩流转给被告承包经营,用于种植业。双方约定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每亩流转费1300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每年7月31日前支付;一方超过1个月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等。
而到了2010年9月,被告却将地块转租给吴某,用于木材堆场。同时约定不得随意搭建砖瓦房,只能在规划区建临时房等。拿到土地后,吴某开始“大展拳脚”:在基本农田上搭建彩钢板房、用渣土铺设道路、通道,又将部分农田转租他人。
据吴某聘请的管理人员证实,2011年2月至7月,吴某招租了30多户人家,吴某和承租户对部分板房地坪进行混凝土浇筑。吴某承认“期间管理部门和禾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曾经制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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