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任何土地的价值都与土地的区位和土地自然属性相关联,因此从价值权利确定的角度看,如果任何整体不可分割性土地的权益要充分确定到位,最终需要确定土地区位边界,即是这类土地的整体性确权最终要确地,当然由成员共享的集中土地,其价值已经同质化,各成员享有的土地权利只需按其份额确股到位,从经济权利的整体与个体关系中,可看到整体性“确权确地”与内部同质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一种对应关系。
改革成败于细节,一些细微动向对改革都有比较大的影响。这次农地确权所指的“确权确股不确地”应该是一个在有限范围内的严格要求,即是在此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要严格执行到位,范围之外不能用此方法。其他扩大化的作法都会使确权走向反面,让确权大打折扣。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5-01-08/66402.html
下一篇 :实现土地督察制度社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