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当放开种子出口限制。积极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版),更新《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有条件对外交换、可以对外交换的作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名录》,取消在国际上不具有领先优势的种子、未通过我国审定的种子,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出境的种子的出境管制。
3.改革粮食和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应允许在境外投资建设粮食和棉花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企业申请进口配额,并将进口配额数量分配与对外农业投资规模挂钩。
(三)强化国内支持和服务,增强企业对外农业投资竞争力
1.强化投资项目信息服务。在我国企业开展农业投资较多的国家增设农业参赞或农业外交官,建立统一的对外农业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开展对外农业投资。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国家对外农业投资补贴制度,对于国内紧缺农产品的回运、国内农业生产资料出境给予补贴。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农产品,在境外投资企业返销国内时减免进口环节税费。对企业对外农业投资项目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出境时,提供通关便利并减免出口环节税费。开展对外农业投资的企业,在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缴纳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国内应对缴纳税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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