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业合作社间缺乏有效的联合
目前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大多数各自为战,缺乏联合,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有的甚至是一个乡镇区域范围内就成立了几家甚至更多同类的合作社,不能获得规模效益。在某种程度上浪费了政策资源,增加了组织和人力资源成本。
(七)运行管理不民主
在为数不少的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中,遇事大家协商、重大问题票决、定期开会沟通、议事遵循规则等重要的民主形式大都得不到有效执行,而是基本上由合作社领导人做主或主导,一般社员很少有发言权,不同意见得不到尊重。由于管理上的不民主,直接损害了合作社的团结精神,使合作社陷入信任危机,严重的可能危及合作社的生存。
(八)指导帮助不得当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漠不关心和急于求成两种现象。另外,部门之间工作也不配合、不协调,信息不能互通,扶助不能形成合力,监督不能步调一致,形成不了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有的搞行政命令,强行推动,层层下达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个数、成员人数、带动农户数、社员增收幅度等不切合实际的指标。严重地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九)资金运作困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稳定的优惠政策和信贷扶持,很难发展壮大。常处于举步维艰、勉强支撑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资金不足,合作社也很难聘请到一些擅长经营管理及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更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更大程度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基于上述种种不利因素的存在,致使为数不少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始终处于勉强维持的被动局面,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已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而要走出这个由上述诸多制约因素造成的发展困境,彻底改变因各种深层矛盾的存在而导致的这种被动局面,就必须建立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统一运作、统一管理的新型、综合型农民合作社。
发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有助于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第一、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能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方面。自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来,农民“原子化”趋势明显,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发展多功能性的现代农业,需要符合现代农业经营特征的经营主体,在不改变现有土地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形成的经营主体,能有效发挥统一经营的优势,促进农业生产。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生产、流通、加工等多种领域,能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吸引力,只有切实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建立与外部经济主体相应的谈判地位,形成可以维护的契约关系。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停留在生产层面,也能通过提高谈判能力和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农民增收,但无法根本改变成员的经营规模,无法影响市场价格,因此带动农民增收的幅度不会太大,增收的时效不会太长。只有进入金融、流通和加工等附加值高、利润率高的领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在利润分配链条上的不利地位,有效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通过合作得到更多实惠,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实力和吸引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第三、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进行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能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培养新型农民,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村提供人力保障。综合型合作社不仅仅致力于农业产业,还将涉足建设、餐饮、甚至工业等第二、第三产业,有效将农民组织起来,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此外,综合型合作社还将对农民(会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良种补贴等各种惠农政策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透明公开,切实减少农民为这些繁琐之事所浪费的时间,有效提高效率。
四、结论与启示
发展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既有鉴于国外100多年来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发展经验,即:作为现代化发展水平和现代科技含量很高、形成高度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的欧美大农场式的现代农业,大多以专业化农业合作社为主导。而现代化发展水平和科技含量相对较低,生产经营较为分散、集约化水平还比较低、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亚洲各国(日本、韩国)农业,则以综合型合作社为主的先例。也有鉴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规律的经济学原理。所以,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分散经营方式极为普遍,落后的、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我国农村,只有发展农民综合型合作社,才会释放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在深层次破解“三农”问题的明智之举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4-12-22/66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