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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调查与思考

网友投稿  2014-12-22  互联网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再一次以“三农”问题为主题,对“三农”工作做出新的部署。文件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指明了一个新的趋向:更多赋予合作社多样化的职能——从承担新增农业补贴、进行产销对接、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党组织等诸多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阐述,反映了中央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专业性,适度向综合性的全面发展思维,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性安排,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及分类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种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按照其发展程度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即专业型合作社和综合型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像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目前,这类合作组织在法国、荷兰等欧盟国家较多。

  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是指业务范围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金融、保险以及文化建设等众多领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最大优势在于通过多样化业务节约交易费用——既有生产和销售领域的合作,又有金融、保险领域的合作,还有文化、社会服务等各领域的合作。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可以吸纳城市消费者加入,形成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机制,彻底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实现提高农民收入、保障质量安全、增加消费者福利的多重目标。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在亚洲发达国家出现比较多,日本的农协比较典型。

  二、当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最近几年,我国大力扶持各种类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但从其规模上来,大多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小规模发展阶段,而且从其运行体制上来看,多数都是专业性的农民合作社,同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专业合作社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将农民组织起来,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未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

  (一)组织形式不规范

  在不少专业合作组织中,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着组织形式不规范现象:一是成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三是章程制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四是权力分配和约束办法不符合法律要求。五是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不符合法律要求。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没有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进行合理分离,起不到权力制衡的作用。

  (二)组织化程度低

  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带动农户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仍然处于“小、散、弱”状态。带动力弱,稳定性较差,服务功能作用的发挥等方面还处于低层次水平。此外,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流于形式,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靠村上领导和专业大户个人的能力经营运作,社员只是出售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作。

  (三)经营管理水平低

  这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合作社的最初组建者往往是种植大户或运销大户,他们的联合给合作社带来了市场及技术优势,但合作社最为迫切需要的是能够带领社员闯市场的人。在缺乏能把握洞察市场的合作社领导者的同时,能胜任财务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社员也很少。

  (四)管理人才缺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人才匮乏问题。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带头人较少;行业指导部门中通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较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科研人员较少。特别是具有组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领军人才更是严重短缺,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难以壮大和提高。

  (五)合作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农户自身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协作意识也比较淡薄,社员缺乏持续投资的意识和能力。长期以来的小农意识,和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户养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对合作不放心、不积极。有些所谓的合作社,成员生产什么不管,怎样生产不管,生产出来后怎样卖也不管,与成员的关系是买卖关系,不是合作关系。

  (六)专业合作社间缺乏有效的联合

  目前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大多数各自为战,缺乏联合,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有的甚至是一个乡镇区域范围内就成立了几家甚至更多同类的合作社,不能获得规模效益。在某种程度上浪费了政策资源,增加了组织和人力资源成本。

  (七)运行管理不民主

  在为数不少的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中,遇事大家协商、重大问题票决、定期开会沟通、议事遵循规则等重要的民主形式大都得不到有效执行,而是基本上由合作社领导人做主或主导,一般社员很少有发言权,不同意见得不到尊重。由于管理上的不民主,直接损害了合作社的团结精神,使合作社陷入信任危机,严重的可能危及合作社的生存。

  (八)指导帮助不得当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漠不关心和急于求成两种现象。另外,部门之间工作也不配合、不协调,信息不能互通,扶助不能形成合力,监督不能步调一致,形成不了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有的搞行政命令,强行推动,层层下达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个数、成员人数、带动农户数、社员增收幅度等不切合实际的指标。严重地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九)资金运作困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稳定的优惠政策和信贷扶持,很难发展壮大。常处于举步维艰、勉强支撑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资金不足,合作社也很难聘请到一些擅长经营管理及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更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更大程度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基于上述种种不利因素的存在,致使为数不少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始终处于勉强维持的被动局面,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已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而要走出这个由上述诸多制约因素造成的发展困境,彻底改变因各种深层矛盾的存在而导致的这种被动局面,就必须建立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统一运作、统一管理的新型、综合型农民合作社。

  发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有助于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第一、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能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方面。自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来,农民“原子化”趋势明显,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发展多功能性的现代农业,需要符合现代农业经营特征的经营主体,在不改变现有土地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形成的经营主体,能有效发挥统一经营的优势,促进农业生产。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生产、流通、加工等多种领域,能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吸引力,只有切实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建立与外部经济主体相应的谈判地位,形成可以维护的契约关系。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停留在生产层面,也能通过提高谈判能力和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农民增收,但无法根本改变成员的经营规模,无法影响市场价格,因此带动农民增收的幅度不会太大,增收的时效不会太长。只有进入金融、流通和加工等附加值高、利润率高的领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在利润分配链条上的不利地位,有效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通过合作得到更多实惠,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实力和吸引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第三、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进行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能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培养新型农民,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村提供人力保障。综合型合作社不仅仅致力于农业产业,还将涉足建设、餐饮、甚至工业等第二、第三产业,有效将农民组织起来,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此外,综合型合作社还将对农民(会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良种补贴等各种惠农政策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透明公开,切实减少农民为这些繁琐之事所浪费的时间,有效提高效率。

  四、结论与启示

  发展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既有鉴于国外100多年来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发展经验,即:作为现代化发展水平和现代科技含量很高、形成高度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的欧美大农场式的现代农业,大多以专业化农业合作社为主导。而现代化发展水平和科技含量相对较低,生产经营较为分散、集约化水平还比较低、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亚洲各国(日本、韩国)农业,则以综合型合作社为主的先例。也有鉴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规律的经济学原理。所以,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分散经营方式极为普遍,落后的、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我国农村,只有发展农民综合型合作社,才会释放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在深层次破解“三农”问题的明智之举

  这种跨区域、跨行业、大规模、综合型的农村合作化运动,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民间合作组织为载体,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扶持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运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整合最为广泛的社会资源,达成最为合理而有效的资源配置,建立持久、稳定的支农、扶农、助农、强农、富农、惠农的统一战线,形成强大的群体合力和集团优势,使处于分散的、弱势地位的我国农村经济,以联合起来形成的整体优势乃至强势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经济竞争。并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整体利益实现的最大化,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业经济安全。我认为,这是彻底改变我国农村依旧普遍存在着的贫穷、落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彻底改变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和农业、农村积贫积弱落后面貌,全面彻底解决困扰我们已久的“三农”问题,使我国村建设真正早日步入健康、文明、和谐、稳定发展快车道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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