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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种子法》成为“挡箭牌”


 

  日前,笔者在新疆、甘肃制种基地采访时发现,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涉种违法案件时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在选择适用条文时,往往以《种子法》所规定的涉种违法最高罚款五万元为挡箭牌,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没有真正的威慑。

  事实上,打击涉种违法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无措可举。《种子法》明文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去年农业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启动联合打假行动,“两法衔接”等一系列合作机制也已建立起来。监管部门或者视而不见,或者查而不办,更有甚者把非法的案件查得合法了,是懒政使然,还是有意不为?

  种子质量决定农民一年收成,涉种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影响恶劣,与假种子所带来的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相比,五万元的罚款最高限额显然不能挡住不法分子通过制售假种来牟利。农业、工商、公安和监察部门应通力合作,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凡构成经济犯罪的,要坚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查处,千万别让《种子法》成了“挡箭牌”,让假种子伤了农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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