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国家在此方面的设想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乡村干部是我国建国以来产生的特殊的一类人群,他们在历史上农村的变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如果从去意识形态化的角度来看,乡村干部又是“给一根针绝对能给你迁出一头骆驼”来的一群人。如果赋予他们土地的定期调整权力,他们所造成的危害远比带来的好处要大。就像税费改革一样,为了利用乡村干部们收取一点税费,搞得全国农民怨声载道,一旦取消了,这个问题立刻烟消云散,当然又带来了“治理真空”的问题。但对执政党来说,乡村干部的不作为比乱作为还是要好,先解决乱作为再说。至于乡村公共品的供给问题,指望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打主意也是杯水车薪,还是要依靠加大国家的有效投入,包括引入社会资本,以及乡村治理结构的改善等,国家倡导的乡贤文化,“乡村建设派”推崇的农民合作,也应积极鼓励。
当然,现行的农地制度也存在一些瑕疵:
一是农业补贴到底该补贴给谁?《意见》提出“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由于承包户在博弈中显然占有优势,补贴自然会归承包户占有。这是否合理,甚至整个农业补贴如何公平有效的分配以发挥积极作用,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是承包户全部不在村怎么办?以前,农民全家进城后,承包法规定土地是可以收回的。现在已经明确规定不可以收回承包地作为进城条件。这样就会出现所谓“不在地的农民”,犹如以前“不在村的地主”一样。这种情其实已经出现了,部分有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老人也接进城里。这还好办,毕竟老人还在,若干年后呢,老人去世,下一代完全成为城市居民,如何处理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对此,现行政策应预留一定空间。
三是土地拆迁的收益如何分配?中国仍处于长期的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大量的重大工程拆迁和城市化拆迁仍不可不可避免。但《意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那么这些已经确权到户的地一旦拆迁,补偿收益自然应当归承包户所有,其他承包户不免眼红,会觉得不公平,且拆迁户虽然怀揣一大笔钱,一旦花光吃尽,又成为无地的农民了,却又如何?如果按照集体村民意愿,拆迁补偿收益由集体统一分配,再重新调整承包地,则显然为现行政策不许。如何平衡政策、法律和乡村伦理的内在合理价值,不可不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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