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场调控目录制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目前,针对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稻谷和玉米等产品,我国已建立起一套以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以及关税配额为核心的市场调控办法;针对外贸依存度较高的棉花、大豆等产品,正在试点调整临时收储政策为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目标价格政策;而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在市场调控政策上还基本处于空白。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鲜活农产品都不约而同地确定了的重点品种。美国重点调控洋葱、西红柿、马铃薯等35种;欧盟则明确菜花、西红柿、苹果等16种果蔬产品可享受不上市补贴;日本中央政府重点调控萝卜、白菜等14种为大宗蔬菜,地方政府重点调控菜花、芹菜等34种常见蔬菜;韩国对萝卜、白菜、西瓜等8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提供全额包装和物流设备利用费,免收垃圾处理费,并分配在最佳竞卖区。因此,我国应在完善前两类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建立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办法,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要尽快研究建立蔬菜、水果市场调控目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分别确定调控的重点品种。一方面,中央政府选择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影响面较大的少数基本蔬菜、水果品种,提出国家调控目录,在生产指导、营销促销、区域协调等方面加强统筹。另一方面,责成地方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深入落实“菜篮子”市场负责制过程中,提出当地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的重点品种和区域。未列入调控目录的产品如果出现市场剧烈波动,政府不予干预,而要依靠市场自我调节。二要尽快建立市场调节基金。从财政支持、社会资本及生产者组织等多个渠道募集资金,尽快建立国家及地方两个层级的市场调节基金,运用市场的办法调节市场,而不再直接干预市场。对于列入调控目录的鲜活农产品,在价格过低时补贴农民,在价格过高时补贴市民。在操作上要借鉴国外的做法,价格过低时按照确定的调控目录和主产区,开展通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实施补贴的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
健全市场规制,打造法治环境。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农产品市场流通各领域各环节纳入法治管理轨道。美国1937年农业市场协议法案规定,农业部长有权发布水果、蔬菜和特色农产品市场命令,帮助生产者解决他们个人单独无法解决的市场问题。欧盟1962年起就建立了一套针对果蔬滞销的制度,这是欧盟果蔬产品生产补贴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日本政府于1966年制定了《蔬菜生产和市场稳定法案》,逐步建立了有效的价格稳定和蔬菜农户收入补贴制度。我国也应抓紧相关立法工作。一要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开办、布局及场内交易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二要制定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相应法规。根据近年来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层面引导、支持、规范其健康发展。三要制定农产品市场调控法规。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调控农产品市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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