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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农中国梦的实现 让农业强起来


  根据最近我们对全国205个村庄、5165个农户的调查,仅60%的家庭有人外出打工,外出农户家庭平均每户4.6人,外出人口2.0人,留守的2.6口人中,有1.6人为60岁以上老人。这就是当今中国农村的现实: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人一茬一茬离开农村,村子变空了,人口变老了。目前,农村留守老人接近5000万,留守儿童超过600万人,留守妇女达4700万人。如果务农挣不到钱,搞农业没有奔头,当农民不体面,谁还愿意留在农村?农村会越来越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因此,农村发展,说到底,是一个怎么富裕农民的问题。如果说,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那么,解决8亿多农民的富裕问题则是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大难题。新阶段破解“三农”发展难题,从根本上讲,就是破解农民增收致富这道难题。

  1.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按照常住人口计算,2012年,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83亩,户均约半公顷。经营10亩以下的农户占家庭承包户的85%。毫无疑问,我国目前这种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按照目前种粮收益水平,一个农户全家种粮1年的纯收益只相当于1个劳动力在外打1个月工的工资收入。只有引导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发展专业大户、联户经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才能保证务农有合理收入,当农民才比较体面。这个道理再也明白不过了。但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件事,不能拔苗助长,不能片面追求土地流转快和经营规模大,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搞大跃进,人为“垒大户”。在现有机械化和服务水平下,并不是规模越大效益越好。规模扩大后劳动成本会提高,资金压力和成本压力都很大,靠种粮很难消化。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使农民种粮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大致相当,具体范围则要因地制宜。有关测算表明,如果把实现种地收入与进城务工收入相当作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的标准,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120亩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60亩左右。从国际比较看,这仍是很小的规模。按这一标准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则全国粮食生产仅需劳动力4300万人。据估计,我国目前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在1.5亿人左右。这就是说,全国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尚需转移1亿左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此,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农民唱主角,扶持但不包办,引导但不替代,真正做到惠民利民富民。

  2.以解决“农民财产权益如何保障”为导向,开辟农民增加收入的新渠道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违法征地、暴力征地频发,社会风险加剧。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剧,根本原因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还未破题。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最重大任务。要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当前,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要求,着力解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问题。各地已经普遍实行的“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从事开发经营、新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用地扶持,这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补偿方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应予以推广,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要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告知、公示、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在城镇化过程中,无论经营性还是公益性建设,只要城市建设需要,政府都动用征地权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沿着这一老路继续走下去,农民只能被动地等着“被城镇化”。今后,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应当继续实施征收,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开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土地确权登记是土地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在明确赋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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