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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城镇化 该向何处借力?


  据媒体报道,随着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方案》等将进入实施阶段。

  报道中透露的新城市规模标准,既不同于已被废止的1989年《城市规划法》中的表述(原法已被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取代,但其中未见相应的标准,故在实际工作中沿用),也有别于今年3月刚刚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规划(2014-2020)》中的标准(100-500万人口分为了100-300万、300-500万两档,前者对人口管理是要求“合理放开”,后者则为“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披露的新标准为:

  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被设定为小城市。城区人口为50-100万的为中等城市。城区人口为100-500万的为大城市。城区人口为500万以上的为特大城市。

  这是大体附合我国城镇化新现状的。

  然后我们再对照《国家新型城镇规划(2014-2020)》的相关表述,便可以发现,政府对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管理政策的差别化要求分别为: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新型城镇化,新在何处?

  虽说和过往的半混沌和不确定状态相比,现在的城市规模标准及相应人口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这是一大进步。但在我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直指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这一根本。

  新型城镇化“新”在哪里?具体地说,就是“新”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上,“新”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上。

  前者实际上是讲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落户问题(当然不限于此),而后者则是针对“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就业是长期现象”这一现实,让尚不能落户城镇的农民工家庭人口,同等分享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其中包括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住房保障等。

  如果把前者理解为“高限要求”(落户),后者就是“底线要求”(公服),否则就不是刻意定义的“新型”城镇化了。

  新型城镇化,动能何来?

  如此一来,问题就聚焦到这一“点”上:保底之上、触高之下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到底有哪些东西?这些东西的“含金量”足以产生“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动力吗?

  如果动力不足,农民工仍然满足于“城乡两栖、候鸟迁徙”,那“人的城镇化”的任务(起码是李总理讲的“三个一亿人”中的那第一个“一亿人”),何年何月才能完成呢?最终结果恐怕还是“年复一年、山河依旧”,农民工的生存和城市社会的管理状态依然“老方一帖”、“换汤不换药”。

  我充分理解渐进式改革的必要性,一口从来就吃不成一个胖子。但是,我们同时还要明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改革的基本规律——在自然界当中,势能可以转化为动能;在社会治理上亦是如此:我们要老老实实地遵循物质利益原则,利用利益落差产生的势能,转化为动能,通过利益变现和赎买,来引导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从而达到预期的社会进步目标。

  具体到“人的城镇化”这一点上,光有美好的愿望是不够的,还要同步解决好达致理想境界的“桥和路”问题。那便是按照“让愿意进城的农民进城,让愿意下乡的市民下乡”的自由迁徙精神,落实(浙江省政府提出的)“三权到人(户),权随人(户)走”的八字方针,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然后是在“利益诱导”的基础、而不是在“政府动员”的基础之上,让亿万农民自己“动起来”,主动参与“人的城镇化”进程。这时再辅之以配套的城市规模标准和差别化的人口管理政策,事情才会发生真正有意义的“实质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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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4-10-16/65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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