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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村集体所有” 还是“农民集体代耕”?


 

  名为“农村集体所有”,实为“农民集体代耕”

  前文花了很大篇幅,解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为何不能转让。其中的症结,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限制了这一权利。至此,城乡二元,不仅是所有制的二元,更是转让权的二元。因为使用权不能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就大打折扣。这对于区位上有优势、适宜转变为工商业用地的土地来说尤甚。

  那么“二元”土地之间有没有一个连接的通道?当然是有的。其实,有了一个分割的“二元”,就有了一个套利的机会。而且,这通道最好是唯一的、垄断的,这样就可以大赚其钱了。“征地”就是这样一个通道。

  我们农村土地要入市流转,要经过一道叫做“征地”的程序。征地之后,这块地就从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城市国有土地了。“麻雀变凤凰”之后,就可以入市流转了,就可以实现价值的增加了。增值的部分,也理所当然地归征地的人享有,而农民只能按照原用途拿回一个“成本价”,说白了就是土地增值与农民无关。

  征地是什么?法律上有一系列的规定,复杂得很,说白了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的必经程序,而且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来执行。之所以要变为城市国有土地,是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城市国有土地才能入市流转,才能通过市场实现增值。

  看来,我们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村的歧视是全方位的,不仅歧视农村的居民,还歧视农村的土地,真是无奇不有。而这种歧视,与土地的质地、位置都无关,完全是我们的制度加上去的。

  那么征地决策过程中农民有没有发言权?当然没有,征地本来就有强制的性质,官家做好规划,然后一纸文件,就开始征地了,哪里会征求农民的意见。当然,理由往往是很充分的,都是为了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大计。

  说到这里,有一点应该已经很明白了,这农村集体土地原来并不是农民的,而只是农民代为耕种的。有更好的用途的时候,国家就会用一个很低的“成本价”收回去。换句话说,所谓的“农村集体所有”,其实不过是“农民集体代耕”。

  世间的事情错综相连,很少是孤立的。这产权的事情决定权利的归属,处于人们决策行为的根子上,影响自然深远。“农民集体代耕”制度削弱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当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削弱农民权利的同时,也削弱了农民保护土地、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反正不是我的,何必呢?而且,农民也不傻,也会加入到侵占土地的浪潮中去。篇幅所限,本文不能展开,且容后文再行分解。

  “农民集体代耕”的历史渊源

  “农民集体代耕”的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956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当时为了国家的工业化战略,要动员一切的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于是把农地集中起来,搞人民公社,队员在人民公社共同劳动,除了简单的生产工具以外,不留任何多余的财产,这样所有的产出就可以尽可能地集中起来支持工业发展。在这里,已经有了农民替国家耕地的色彩。

  算术上,这可谓一个天才的构思。假定农业总产量固定,农民少拿一点,国家就可以多拿一点,支持工业化战略。问题出在哪里?农业总产量固定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这一简单算术里面忽略了人的因素。人是活的,不是机器,有一个激励的问题。人民公社的安排,不适合空间分散、监督成本高的农业生产,一时间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幅下降,粮食大幅减产,造成了1959-1961年的三年大饥荒,史称“三年自然灾害”。根据1998年诺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研究,人类历史上的饥荒大多不是天灾,而是人祸,中国这“三年自然灾害”也不例外,可谓“自作孽,不可活”(no zuo no die)。

  无奈之下,政策开了个口子,允许各家留一块自留地,其实是救命田。而人民公社作为农村主要的制度安排,则一直保持到改革开放。历史这一幕的教训是,把农民当作种粮食的工具,你得问问农民愿不愿意。这一点,连毛主席也不能例外。

  1978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是把农村集体土地“包产到户”,各家负责耕种自己的承包地,交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一包不得了,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短短四五年间,粮食产量增加了50%。到了1984、1985年的时候,出现了卖粮难。尝到了包产到户的甜头之后,国家为了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先后延长承包期限,先是“30年不变”,后是“长期不变”,再后来是“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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