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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增值税优惠“三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涉及“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很多,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符合条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农民专业合作社、流通环节的蔬菜及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的免征,适作低税率农产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3%抵扣、植物油等三类产品的核定抵扣等等。这些税收政策在扶持“三农”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部分增值税涉农优惠并未真正落到实处。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如农业生产者收获农产品后,有时会进行简单加工,然后再出售。这些个体的农业生产者加工的原材料太多是自产的,而不是外购的,因此他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虽然税收政策对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与专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相比,他们则多了一道税负。而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时,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且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所退税款并没有退给广大的农民。又如政策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以遂川县国税局为例,现从事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企业就有38户。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农民购买农资产品的价格仍然比较贵,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

  (二)部分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难度较大。从我们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中不难发现,有不少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是有很大难度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㈠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既有农产品的加工(或其它),同时又有小部分的农业生产时,处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经营时,如何着手管理。对初级农产品如茶叶中的毛茶与精制茶,一边要征税一边不征税,如何划分与界定。对林农转让山场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购买方即购即销是否属农业生产者,要不要征税,都给税收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三)部分增值税涉农优惠政策并没有给税法设定的受益群体带来真正的优惠。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收最终负担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某些行业或产品属于免税范围,但是消费者事实上并没有从中获益。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但事实上,时至今日市场上所销售的蔬菜、鲜活猪、牛、羊肉产品、新鲜鸡、鸭、鹅蛋产品的价格只涨不跌,中小学生每天吃的一个鸡蛋,老百姓拎的“菜篮子”却并不轻松。

  (四)增值税涉农优惠政策的执行效应仍有偏差。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下的行业发展不平衡,受益的纳税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税收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发挥的不明显。以遂川县国税局为例:该县国税局管辖区内农业生产者企业从1994年的5户发展到2014年的118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6户、牧业5户、林场25户、园林果业14户、苗木花卉6户、农场4户、茶叶12户、其它14户)。从农业生产者的发展表面上看,在20年的发展中,农业生产者(企业)发展快、数量多,似乎确实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整个农业生产者(企业)来看,不同行业发展是不平衡的。具体到单个企业的发展情况看,也没有达到国家政策预期的目的。如有的农业生产者企业,采取以农业生产者为名的挂靠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便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还有的农业生产者企业租赁或承租别人的土地,自己并没有真正从事一线的农业生产,而是在从事农业产品的加工、冷藏等业务,是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而达到获利的目的。再有的农业生产者没有把国家减免的税款用到企业发展上,使得国家减免税政策执行效应大打折扣,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并没有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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