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综合业内人士和专家意见,涉农小微企业的隐性集资放贷现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由于民间借款维持生产经营所获利润低于以更高利率放贷的收益,部分小微企业假借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利贷向村民借款吸收资金,后转手以更高利率转贷他人,以利息差牟利。类似吸储放贷方式隐蔽性较强,风险不易监控。
二是涉及人员多。因小微企业的借款利率远高于银信部门存款利率,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禁不住诱惑,将个人积蓄甚至亲戚朋友积蓄全部借出,此类案件涉及的家庭和人员数量较多。
三是社会危害大。上游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本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后,个体小微企业无力偿还村民本息,引发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还有部分外逃的个体小微企业主即使被诉也不到庭,造成缺席判决较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村民本息无归,容易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
河南省农业厅农经处副处长刘明星建议,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应出台更多具体政策,以缓解其依赖民间借贷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醒农户认清风险,防止被利益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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