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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实践及建议


  三、政策启示

  借鉴和完善东莞和重庆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经验,我国需要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地制宜,鼓励地方创新

  从东莞和重庆的实践看,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在出台促进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政策的时,需要坚持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创新协调推进,宽容地方改革创新。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出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措施,鼓励发展村属物业经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完善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分红分配制度,让集体经济收益真正惠及每一个农村居民:欠发达农村地区,可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广泛培育各类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制度,逐步扩大农村土地交易范围,让农民手中的“潜在”资产变现。

  (二)立法为先,保护农民核心权益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重庆等地的试验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法律模糊地带的突破,继续深化相关改革将面临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的巨大风险。建议在广泛调研和征询民意的基础上,以保护农民权益为核心,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为前提,尽快修改完善农村产权法律法规,赋予农村居民征地议价权利,明晰农村产权权能,推动城乡土地要素自由流动,奠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法理基础。

  (三)金融支持,拓宽财产增值渠道

  不管是东莞还是重庆都面临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困境,重庆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为此做了积极探索,但仍无法真正满足农村居民的理财需求。建议大力发展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城市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开展各类农产品生产保险、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三权”抵押融资、征地补偿理财等符合农村居民需要的金融服务,疏导农村地下金融正规化发展,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村镇银行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

  (四)配套制度,形成良性发展环境

  构建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相关的配套性制度是完善相关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东莞、重庆等地在农村产权确权、交易、融资、分配等相关领域的配套制度为增加当地农民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制度保障,但也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因此,要以农村产权交易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为先导,提高农村产权变现效率,扩大农村资产流转规模:以农村居民教育培训为基础,全面提升农村居民理财意识,大幅增强其理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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