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妥善处理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与防范土地流转风险的关系。在坚持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扩大土地信托和托管范围,积极探索股份制、“土地银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等土地流转的新路子,在充分保障农民长期利益和农村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使土地经营权逐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在创新流转形式的同时,注重防范流转风险。帮助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内部管理运行制度和利益链接机制,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建立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监管作用,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机制,避免政府成为唯一的“兜底”者。
五要妥善处理农业补贴“普惠制”与“差别化”的关系。目前国家实施的是按1995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发放农业补贴的“普惠制”惠农政策。这个政策应该持之以恒地实施下去。但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对于惠农资金的增量部分,应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经营土地的面积实行差别化的农业补贴。积极探索按行政辖区农业人口分配涉农资金、项目的惠农机制。
六要妥善处理促进农民“非农化”与防控农田“非农化”的关系。农民的“非农化”绝不意味着农田的“非农化”。据统计,两镇土地规模流转中用于种粮的比例不足30%,工商企业流转的土地种植粮食的不足10%,出现了流转面积递增、种粮面积递减的情况。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抑制土地流转后的“非粮化”、“非农化”,要解决好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稳步提高粮食价格;坚持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控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产业、“非农”建设,坚守红线,守住底线。通过理性的土地流转,深层次解决“人往哪里去、地往哪里转、田由谁来种、钱从哪里来”等社会问题,盘活生产要素,统筹城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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