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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六个关系促进土地理性流转


  为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流转现状,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积极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新路子,近期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笔者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和灰古镇,专题调研农村承包地的流转与经营情况。两镇现有人口9.2万人,耕地13.3万亩,人均耕地1.5亩。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为:

  从承租主体看,两镇已流转土地4.21万亩(不包括民间的私下流转),土地流转率为31.7%,高于宿州市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工商企业流转比例28.9%、农业合作社流转比例23.5%,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流转比例47.6%。

  从流转方式看,租赁是主要流转方式,占流转面积90%以上;其中由中信信托与埇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了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已流转土地面积5400亩。其次是托管,不到10%。较为成功的是意利达合作社的“田保姆”托管模式。由于土地托管满足了部分农民“惜地”而又能“离地”的实际需求,所以在局部地区和特定阶段有着一定发展空间。

  从流转价格看,朱仙庄镇帝元公司租赁的土地价格最高,为1000斤小麦/亩/年(折合1200元);其余基本保持在800-900斤小麦/亩/年(折合960-1080元),远高于全市土地流转平均价格600元/亩/年。目前两镇农户对于土地流转的心理价格应不低于900斤小麦/亩/年。

  从流转后经营情况看,规模流转的土地(100亩以上)基本上以经济作物、良种繁育和苗木花卉为主,种植大田作物的并不多。其原因在于,过高的流转价格让种植大田作物基本无利可图。粮食种植比较效益下降,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的积极性。当前土地流转中“非农化”、“非粮化”的倾向值得警惕。但无论流转与否,宿州全市承包地没有抛荒现象。

  从流转中政府介入情况看,有1/3以上的土地流转是企业等承租主体直接和乡镇政府签订流转协议,然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签订、村委会和村民签订。走访中不少群众认为,政府的强势介入不仅抬高了土地流转价格,而且成为土地流转风险的最后兜底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府既要积极服务扶持,也要稳妥引导监管,妥善处理稳定家庭承包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等六大关系,促进农村承包地的理性流转。

  一要妥善处理稳定家庭承包制度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家庭承包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现代农业是建立在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产业,在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土地流转能有效促进农业规模化的产业经营,从而根本解决农业小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因此,应在稳定承包权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经营权流转,为现代农业奠定基础。土地流转规模应该适度。朱仙庄镇家庭农场主汪翔等反映,种田多不一定赚钱多,过分的土地集中,会产生“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从当地家庭农场主情况看,一个拥有4名劳力的家庭农场目前最为适宜的规模种植是200亩。超过200亩,种植效益反而递减。

  二要妥善处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与促进土地流转的关系。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实质是对农民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让流转土地的农民吃上“定心丸”。所以,确权颁证不仅没有阻碍土地流转,反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金融创新,促进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下一步,可借鉴山东省临沂的“确权”模式,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对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以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三要妥善处理土地流转中市场主体与政府主导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是市场行为,流转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动力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首先应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己做主,农民主体权利、选择权利和谈判权利始终保留在农民手中。面对快速增长的土地流转态势,地方政府既要不盲动,一哄而起,又要顺势而为,适度引导,规范管理,高效服务、有效监管,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扶持土地流转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妥善解决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的适度规模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关键。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主导,都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如灰古镇淮河农机专业合作社李清武反映,该社推行订单作业,服务优、收费低,为签约家庭农场20000多亩流转农田实行耕、种、收全程机械化“一条龙”服务。尽管收费低了,但由于服务范围稳定了、服务距离近了,合作社获得了持续增长的收入,实现了合作社和农民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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