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府机关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是很不应该的。第一,这完全不符合政府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等职责的要求;第二,这完全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关于尊重农民、服务农民、赋予农民自主权等要求;第三,政府机关通过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把农村金融乃至农村经济搞死,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第四,长期打压农民金融,最终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
应允许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办金融
鉴于1980年代中后期的农民合作基金会被“一刀切”取缔,2007年后试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被异化,农民运作金融必须另开新路。在此可以借鉴台湾农协办金融的经验。
首先必须放开农民协会的闸门。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理由之一,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会搞乱农村。这一命题的错误显然是三个不明白:一是不明白农民成立农会后,就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益,而这不正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的吗?现在只有一个保障,也就不能不造成大量的被地方政府官员侵害利益的农民上访,上访受阻往往形成群体性事件。二是不明白政府可以从过去面对广大的分散农户、转变成面对个别的农民的组织的代表,不但信息畅通,而且便于解决问题。三是不明白农民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让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从而维权也就能够规范化、理性化、法制化,恰恰有利于农村稳定。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另一个理由,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不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一命题的荒谬在于,把农会和农会办金融与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起来。农会是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农会办金融是农会的一项具体业务。政府是国家机器,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国家公民授权的执政者,两者是不能混淆的。其实,在当下的信息化、国际化时代,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恰恰有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
政府要为农民行使金融运作权创造环境条件
适应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新阶段的实际,政府已经对构建农村金融新体系给予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等。将这些优惠政策普惠给农民运作的金融,也就为农民行使金融运作权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美国经济学家E.S.肖和R.I.麦金农提出金融压制理论,讲的是发展中国家抑制市场机制和不恰当的金融管理政策对经济成长和发展如何产生阻滞作用。金融压制理论当然也适用于解释我国农村金融。依据这种理论不难发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例如“金融不能让个体私人来做”、“民间借贷是剥削农民”、“农民愚昧不会从事金融活动”、 “落后的农村经济不需要多少金融服务”、“农民不讲信用”、“农村金融风险大”等等。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金融风险,如果指的是不良贷款的话,那么四大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贷款规模更为惊人。因此,允许并放开农民金融,就必须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其次,政府财政对“三农”补贴的一部分应瞄准农民金融。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优惠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与规律。遵循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将得到健康、顺利发展;违背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出现大的波动,甚至产生社会动荡、政局不稳。而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优惠的扶持政策,就包括了对农村民间基层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相对于补贴种植业、农业加工业、农用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村流通业,补贴农民金融业的效益不但不差,反而可能更大。这是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邓小平早在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视察上海时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一经典性的评价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为经济服务,又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的成长和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主要发挥着以下重要功能与作用:一是聚敛功能,有利于迅速筹措“三农”建设所需的资金;二是配置功能,金融放贷的对象都是优质客户,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命脉功能,有利于贷款客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反映功能,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应对“三农”发展形势的变化,起着晴雨表的功能;五是调节功能,有利于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六是信用功能,有助于培养贷款客户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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