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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化农村改革需要关注的十个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浙江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较早,目前已有29.7%的村和31.1%的县(市、区)基本完成改革,并提出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但在推进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需要深入研究、统一认识,在有关政策中予以明确。

  8.分类指导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绍兴市柯桥区立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基本没有耕地,收入以物业出租、投资为主,其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已基本纳入当地公共财政,因此不少村民主张不再保留集体经济。宁波市江东区惊驾村,2003年完成改革,2013年资产总额已达4.33亿元,收入5921万元,股东最高分红3.6万元,目前全村95%的村民希望要么进一步分块经营资产,提高运营效益;要么慢慢把资产分掉,落袋为安。调研发现,主张分光集体资产的村多是改革完成较早、城乡一体化水平较高、政府公共服务基本覆盖的经济发达地区和撤村建居地区。我们认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是要把农村集体所有制改没了,而是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区别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确定改革的重点、目标和路径。对于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即将撤村建居或已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流转、重组等经营方式创新。对于已经完成改革,完全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项目公司化、资产分块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9.积极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为激活农村各类产权要素,平湖市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升级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8个镇(街道)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目前仅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和转让,以及宅基地有偿选位权等统一进场交易,农民集体资产股权还不能进入市场。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整合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和招投标中心,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但实际交易品种也仅限于承包地流转、集体经营性房屋出租和工程项目招标。权能不完整是当前制约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顺利进入市场交易的根本原因。受现行制度约束,农民对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仅拥有收益分配和有限的处置权能,其终极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因此股权也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具有明显的交易封闭性和价值低估化。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的权能,是破除股权流转封闭性,推动股权进入市场交易的关键。对于股权流转的范围,要在鼓励内部流转的基础上,审慎探索股权外部流转,原则上股权流转不能突破同一县域范围。对于股权流转的方式,可以在成员之间自主协商进行,同时要鼓励各地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积极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股权进入市场公开、公正、规范交易。

  10.城镇化进程中要充分保护集体和农民权益。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庙堰村是一个典型的城中村,据村书记反映,该村在新中心城区建设过程中,许多土地被征用,2008年以前的征地补偿标准仅为每亩3~4.5万元,此后提高到每亩9万元,但征地补偿标准仍然偏低。2009年该村被征用土地115亩,共获得补偿费1000万元左右。但政府挂牌交易时,这些土地每亩的成交金额却非常巨大,农民群众对此有意见,不仅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服务功能的发挥。因此,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一方面,要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区分不同地区明确改革重点,在城郊地区主要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政策,在广大农区着力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对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增加的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收益中,充分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让农民更多地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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