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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抵押贷款“三重门”


  没有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农地抵押贷款就是无根之萍、空中楼阁;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只能是暂时性的治标之策,难以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农地的抵押权,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困境。

  困境二:配套措施不健全导致农地抵押贷款基础不稳

  农地陷入评估难、变现难、抵押难的“三难”境地,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规模化和农地抵押贷款的内在需求。农村土地存在单户农民占有量少、地块零散、种地效益低等现实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经营,才能提高土地收益,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其实,土地经营权流转自家庭承包推行以来,一些农民都在自发进行着,国家自2003年正式开展土地流转试点,由于具体操作制度不完善,流转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土地纠纷隐患多。一些地方在没有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先稀里糊涂流转起来再说;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农户同意,擅自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这些都为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难以解决的隐患。二是没有农地经营的准入条件限制,谁都可以圈地,过快过急地推进流转,使土地过度向企业集中,不只效益可能下降,还会随时发生来自自然、市场、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三是非粮化现象严重。一些大户圈占土地后,主要从事苗木花卉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粮食安全问题难以保障。四是政策集中向大户倾斜,小农户被边缘化。我国2.2亿农户中,目前参与流转的仅占20%左右。五是一些地方以土地流转比例和规模论英雄,逼使基层干部采取多种方式诱导推进,违背了农民的真实意愿。六是土地流转价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市场表现,目前主要由政府或大户及企业以强势的面目与弱势分散农户协商,存在人为刻意压低定价的操作空间,极易损害农民正当权益。

  ——农地抵押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发育不全,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地为农地抵押贷款创造便利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不仅有利于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目前,我国已建立了8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由于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小,总体上仍处于生而不长、存而不活、发展不足、作用有限的状态,呈现出无组织化(大多数农民尚未参加任何组织)、弱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自我服务能力不强)、被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由离任干部或企业负责人主事)三个显着特点,内部组织不规范,合作成效不明显,凝聚力不强。同时,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土地抵押机构和评价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科学的农地评估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也很难较好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交易信息、供需状况、开展联系与沟通等各类服务。

  ——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村土地担负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多重功能,一直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最后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网”。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成为加剧贫富差距、凸显城乡分割格局的重要载体。目前,对于城镇职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保障水平和完善程度都相当高的社会保障体系,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的相关制度已全部出台并付诸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推开。但是,在广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需完善,农村低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待进一步提标扩面,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与城镇职工享有的“五险一金”相比,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即使在进城务工、脱离农业生产后,宁愿将土地弃耕抛荒也不愿流转。同时,“盖房结婚生子”是农村的传统,也是大多数农民的固有情结,“一户一宅”是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更让农民不会轻易将宅基地和住房拿来作抵押。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总是与其它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或者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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