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把握新一轮农地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


 

  [摘要]笔者经过新中国以来几次农村土地改革的比较分析和全球展望后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就是超越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超越“姓社”、“姓资”的争论,超越“革命”的思维,剥离附着在土地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功能,还原土地作为一种财产、一种生产要素的功能。

  新中国以来,已经历了三次农村土地改革,每次改革都在所有制、土地分配、经营方式、改革目标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是一个不断地为土地减负的过程。

  第一次土改是1950年前后。1950年6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具体作法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寺庙、家族、公会等各种公地,包括山林田土和宅地,边同农民的土地以乡村为单位均等占有,自我经营。就其性质而言,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的最后形态。但全部过程是革命性的,新旧一刀两断。实施的时间很短,南方新解放区一般是半年不用就结束了。

  第二次土改是否定农民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这是一个时间跨度很大的改革,前后30余年,几经痛楚。经由合作社所有、按劳分配、土地分红到人民公社所有、一大二公、公共食堂再到人民公社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最后定型于集体所有、家庭经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后形态。集体所有制的最大特点是集历史上土地功能之大成,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工农商学兵,党政军民学,“政社合一”,无所不包。

  新一轮土改,或称第三次土改,是不是对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否定,成文法和政策文本似乎还没有说。但是,实际和政策条文,已深蕴改革意图。集中到一点,就是超越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超越“姓社”、“姓资”的争论,超越“革命”的思维,剥离附着在土地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功能,仅仅只把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权、一种生产要素来管理和规范。这种改革从免除农业税费就已初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直接从“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等方面入手,按土地用途,分类分别举措,其中虽然仍提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这只是在于一个土地集体单位,哪怕还有一块巴掌大的集体土地,或是集体债权债务没有解脱之前,仍然要站好“最后一班岗”。这次改革,不是所有制的调整,而是摒弃所有制后的重建,新旧体制,一刀两断。这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水到渠成、自然天成。

  放眼世界,淡化土地所有制,为土地减负,让土地轻装前行,也是世界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谋划的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必将一马平川,马到功成。笔者有这个信念!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农业生产 农业现代化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