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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需注意三个倾向


 

  近年来,一些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向农业,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改善、农民群众增收渠道增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

  然而,在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生产的实践当中,由于农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尚未健全、农地保护制度缺乏应有的刚性、公共财政对农业投入渠道的多元等问题,在资本趋利性的作用下,使得工商企业或者工商资本在投入农业的运作当中,产生了一些倾向性的苗头,值得警惕。

  一是工商企业流转农用地带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垄断性。工商企业雄厚的资本,对农地流转市场可能带来较大的影响。首先是在农地流转的量上,动辄是成千上万亩农地的流转规模。这种规模效应,给农地流转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的理性再流转带来了阻滞,甚至使农村基层自治合作组织的功能被弱化乃至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形成了一劳永逸的固化思维;其次是在农地流转市场价格上,工商资本一般给出的流转价格要高于其它形式流转的价格,有的甚至还要高出40%~5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不但给原有的流转市场带来冲击,而且波及后来的流转价格。在农地流转市场缺乏应有的引导机制的状态下,无序、非理性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对流转合同、流转保障甚至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合作组织的公信力,都带来影响。

  二是工商企业流转农用地带来农业产业发展的盲目性。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之后,追求资本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打破原有的比较效益较低的产业发展模式。而且由于农产品生产规模效应的辐射,致使其他农户也可能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而造成区域产业的不确定性;同时,工商企业对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在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够完全把握,这样就难以产生应有的资本运作效果;再则,一些工商企业在流转农地后,无法与当地农业产业对接,造成农地资源浪费。

  三是工商企业流转农用地带来农业生产资源的失衡性。工商企业流转农用地之后,实行的是企业化运作,必然会购置新的适用规模化经营的农机具,采用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新技术或者在改变原有农产品生产方式情况下生产其它农产品而必须配置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工具,这样,就给当地的农机具和技术资源带来影响,造成原有机具资源的闲置,在一定区域和产业上带来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浪费,造成失衡。一旦流转期满,可能又要产生一个资源重复配置高潮。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工商企业流转农用地虽然可期,但政府在农地流转市场上也还要进一步积极作为,加强监管。“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一道门槛,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是一条红线,而保证粮食生产安全才是最终的目的。农地流转市场,只有政府积极作为,在产业规划发展上积极引导,建立合理的准入机制使工商资本理性进入;工商企业积极配合,充分尊重当地农业生产习惯和产业发展方向,客观对待农业产业效益,坚守禁止农用地非农化的底线;农地流转收益权人也认真行使监督权力,加强对生产形式的监督,保证农用地的性质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才能使农地流转市场能够健康平稳发育,农业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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