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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权力会损害农民利益?


  这是说,扩大用权利保障的经济自由,在任何时代都有一个展开的过程。利益、惯性加观念纠集到一起,让扩大经济自由、解放生产力并不总是一条直线。改改停停、进进退退,或许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过远看一个历史时段,我们还是不难得出结论:“惟扩大农民的权利,才增加农民的利益”。把统计本本翻出来,去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怎么调整,也比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前有较大的增长。倘若把这些年给农民的权利——承包权、转让权、办乡镇企业和民办企业权、外出打工权、以及领取农产品补贴权——一概取消,还有没有这么一个水准的收入?往未来看,要争取农民人均再增加、再倍增,究竟是继续“给农民权利”,还是“不给农民权利”?

  回来说分歧最大的,也就是当下包括农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究竟要不要“给农民更大的权利”?这里所说“更大的权利”,无非就是成都周宏德提出来的“还权赋能”——城镇居民的房屋土地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也承担贬值),农村居民的房屋土地也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与贬值。同地同权,一并纳入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此举到底怎样“损害农民利益”?看来看去,论据就是三点。一曰允许农民卖房卖地,他们进城站不住脚要回来,再也没有立锥之地。二曰农民弱势,容易在短期利益诱使下贱卖物业,长远吃亏。三曰卖资产卖的大把银子,农民会拿去赌博,或中计上当被骗,都是飞来的横祸。

  我的辩驳只一句话:“产权”是选择权。不是吗?使用权是在资产的不同用途中做选择;转让权是在资产自用还是他用之间做选择;收益权呢,不过是在资产不同的收益方式之间做选择。农民有没有资格享有选择权呢?经验和逻辑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要明白,在制度和政策层面讨论的“农民”,是整体上来说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农民不是未成年孩子,也不是智力体能有缺陷、非别人代管不可的被监护人。像我一路看下来的,种植自由、选经营方式的自由、办企业和打工的自由,中国农民把这些权利都用得好好的。不少神来之笔,还令城里人拜伏。

  当然,一项新权利刚出现的时候,农民也要学习。不过,利益使人聪明,因为利益逼人学习。从出门讨饭要开介绍信,到大江南北自由行,当然会出状况,包括受气、吃亏、上当。不过,不能说行使权利可能遇挫,就把人家的权利剥夺干净。你把人家的权利拿了去,你就不出错啊?至于1个农民行权出错,就把999个、甚至9999个农民的权利统统拿走,更是政治算数不及格的表现。正确的办法,是对那个农民伸以援手,同时保障999或9999个农民行使权利。

  我国城镇1997年以后大规模房改房,居民家庭凡有房的都可转手、都可出售。但是有权利卖,不等于必须卖;卖也不等于一定就贱卖。我们更没有看见谁,因为卖了房就住到大马路上去的。为什么?因为产权是选择权,其主人会审慎处置的。农民有了更大的地权,为什么一定更不审慎?估计自己在城里站不住的,或站住也不幸福的,那就不卖乡下房舍,留着将来回来住。对当期出价不满意,可以挺着等行情。至于急用而售,那不好说一定是贱卖。我现在的薪水比刚毕业时高很多,那当年是不是“贱卖”了自己?不是的。那时不上班,怕活不到今天领现在的薪水。总之,鞋大鞋小脚知道,问题是让脚有知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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