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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权力会损害农民利益?


  比“土地无弹性”更甚的一种谬见,是主张“不能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因为据说“给农民土地权利会损害农民的利益”。根据此论,土地市场无从立足,因为“不给土地权利”意味着抽掉了市场的前提。这不是小事,值得认真一辨。讲过了,对论不对人,谁谁说的就不引了。

  先看经验。容我从近的说起。上世纪80年代有一次邓小平见外宾讲中国状况,有这么一句,“八亿人搞饭吃,饭还不够吃”。当时是真不够吃,城镇居民靠票证分配,粮食有定量,副食也有定量,像东北地区炒菜油每人每月3两,所以主政者荣获“陈三两”美称。新鲜菜蔬不要定量的时候,靠排队。农村呢,2亿多人不足温饱,种地的人自己吃不饱还要交粮食。有同学问起,那时没有房子问题吗?有的,比现在严重,但谁也顾不过来。吃不饱的时候,什么也顾不上。

  为什么8亿人搞饭吃,还是一个不够吃?天气好坏、土地大小、肥料多少?都有关系,也曾经用尽一切力气去改善。后来发现,决定性的因素是人肯不肯好好干。多开会、学大寨、阶级斗争?后来也发现,一时行,长久不行;少数人行,对多数人不灵。直到1984年,中国人搞的饭终于够吃了——全国范围第一次出现卖粮难——凭什么?官方表达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掰开了看,联产承包制里的那个“产”,不是产量,而是土地财产,是农家利用耕地的权利。当政策和法律承认农民家庭拥有承包、耕作、经营农地的权利时,农民种地的行为判若二人!

  清清楚楚问一句,中国人吃饱饭,到底靠什么?是靠“给农民权利”,还是靠谬论主张的“不给权利”?那一波改革其实是围绕这个要点,做了一场社会实验。开始不少省份坚持“走阳光道,反独木桥”,结果先行包产到户的地方以“产量”检验了“方向”。我下乡的黑龙江省,“粮豆总产300亿斤”的宏伟目标年年喊,但没有一年做得到。后来改革顶不住了,也包产到户,当年粮豆就过300亿斤。“给农民土地耕作和经营的权利”,究竟是损害还是增强了农民的利益,历史是做了纪录的。

  农民能不能谋求农业以外的收入,也是一个权利问题。多少年都是不行的,后来开了一个口子,就是可办乡镇企业,叫做“离土不离乡,就地富起来”。集体的乡企之外,再多几条路行不行?离土又离乡,农民个人进城镇经商务工,到沿海打工,行不行?慢慢都行了,其实就是不断“给农民更多的权利”——附着在农民身上的劳动能力,其实也是一种人力资产,农民自己有权用还是没权用?可不可以人往高处走,到一切可能带来更高收入的领域去试试运气?

  这些都是“权利”。有点抽象,不似送农民一些慰问品,或发一笔国家补贴那么看得见、摸得着。“权利”者,一组制度安排下允许的行为范围也。承包集体土地、从事非农生产、办农民企业、到远方打工,还不都是“行为范围”?所谓权利大,就是行为的范围宽、可选择的自由多。经验证明,恰恰是这个抽象的行为范围如何划定,对经济发展有决定性影响。普通人的经济自由增加了,社会的物产就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就提升,这是屡试不爽的。有人觉得还没有试够,那就继续试吧。

  经济自由即行为范围的扩大,在每个时期总有个“边”。这是因为,处在一个社会当中,一个(群)人的自由增加,的确可能损害他人的自由。因此,为了有秩序的自由,行为范围总有个边,不可能是无边的自由。

  问题是,所谓对“他人自由的妨碍”,受既得利益、行为惯性与过时观念的影响,可能划得不那么准确。回到包产到户,初期障碍重重,无非是人们担心冲击原来的公社体制。农户有权自由种地了,那原先敲钟管事的生产队长们的权力,是不是被“侵犯”了?老实说,是被侵犯了。别看公社通常穷穷的,但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特权,相对而言也可以不小。说改革是帕累托改善——只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应该是一个很粗糙的命题。

  农民办乡镇企业是不是冲击了“国家计划”?那也是多少年吵得一塌糊涂的事情。新生的权利要站得住,不可能不经历磨难。乡镇企业在与老牌国营工厂的竞争中胜出,算不算“损害”了后者?历史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得出新结论。1996年我到上海调查国营纺织系统的下岗潮,恰逢农民工进城,究竟谁损害了谁,以及在政策上不让谁损害谁,一时间杀得难分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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