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 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 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 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 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
八、切实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面向三农” 的市场定位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特殊优势,创新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三农”金融 业务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不断丰富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 展。
九、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差别准备金动态调 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县域资金投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 构,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通过支农再贷款额度在地区间的调剂,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十、创新信贷政策实施方式。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示范县创建工 作有机结合,推动涉农信贷政策产品化,力争做到“一行一品”,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政策的引导作 用,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能力。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 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一、拓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 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贷款,加强对 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监督管理,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二、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在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拿出专项额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加强与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 求。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有序流转的风险防范和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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