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作金融组织,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服务
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合作金融体系,合作金融组织均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性金融组织,自下而上控股,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合作金融组织在业务运作上坚持商业化原则,合作金融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合作关系。
德国的合作金融,是金字塔式的组织方式,以作为法人经济实体的基层信用社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参股,形成了“信用社→联合社→区域性合作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各层级合作金融组织不存在隶属关系,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务和提供业务指导。
美国的合作金融,则以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两种形式存在,以信用社为主。信用社是美国个人消费者的主要金融服务机构,并建立了合作金融的支撑体系,包括在自愿和自主选择基础上自下而上进行资金和业务联合,从而形成的地区联社以及中央联社体系、为信用社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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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4-01-16/6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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