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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一、深刻认识加快培育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加快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家庭农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家庭农场最早在欧美发达国家发展起来,选择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主要考虑到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家庭特征以及经营管理成本、农户家庭成员从业心理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遵循从家庭农场(农户)到农民合作社,再到农工商综合体(大型农业企业)的基本规律,因此家庭农场(农户)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农民合作社是否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

  欧美家庭农场发展的历史表明,家庭农场的演变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家庭农场内部结构的优化;二是家庭农场数量逐步减小;三是家庭农场规模逐步扩大;四是家庭农场逐步实现分工与专业化;五是家庭农场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得到迅速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3年6月,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平均经营规模200.1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的近27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比一般农户家庭经营高得多。从规模来说,东北地区的家庭农场具有美国的特点,而南方省市的规模则与欧洲的家庭农场相似。  

  二、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我国对家庭农场认识不足,各地对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存在很大争议。

  全国很多地方对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界定不清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大多还是以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基础。这势必影响农业经营体系的发育和发展。

  各地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如何在工商注册登记、如何管理以及什么人可以经营家庭农场等都尚无明确的认识,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还不具有法人地位。在87.7万个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家庭农场只有3.32万个,仅占3.4%,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

  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问题限制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家庭农场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数量逐渐减少、规模逐渐扩大。全国很多地方土地确权基本完成,但是土地流转比例较低,截止到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为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在北京,虽然流转土地占已确权土地的48%,但是集体经营占27%、专业合作社直接经营占0.2%,大户承包只占约26%,其他经营方式占15.5%。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服务不足,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尚未突破。

  主要是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政策支持、金融服务信息、信用支撑不够,农地经营权抵押较难,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缺失等。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中的家庭农场(农户)非常弱小以及经营农场的农民劳动生产率太低。截止到2013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91.1万家,入社成员6838万户,平均每个农民合作社有75户成员,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比例约为1:1,因此,农民合作社基本上都是由一般的、比较弱小的农户家庭组成。另外,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民知识和技术水平等都还不能满足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需要。

  现代设施农业和农业工厂化带来的新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大规模设施园艺业、集约化畜牧业、工厂化渔业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家庭经营和农民合作社经营的比较优势,社会资本逐渐进入农业领域,这些势必推动农业经营体系的进一步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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