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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监管 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农业部种子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答: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 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依据《种子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 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将对不法分子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 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因生产、销售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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