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业风险明显。按上级要求和农民需求,应加大放款力度。但是,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从事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尽管农业科技发展较快,但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经常会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发生、农产品价格等多种因素,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有年成无收成”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涉农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三)其他方面
1、沟通机制不活。一些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在“三农”发展中,更多地依靠财政资金、世行贷款和扶贫资金,在运用信贷杠杆方面重视不够,相关“三农”发展规划制定和重点项目论证过程中,缺乏金融机构的参与,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没有搭建起合作发展平台,致使双方信息不畅。金融机构对涉农项目开发情况、投资总额、融资需求不甚了解,对项目前景、预期收益、风险程度等,难以作出准确判断,致使银行信贷投放难于适应“三农”发展和村建设的需要。
2、“引贷”措施缺乏。如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含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含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税费减免规定;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含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支农贷款本息损失财政给予贴息的规定;没有健全和完善农民贷款的信用担保体系;央行、银监部门对涉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贷款业务,缺乏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
3、金融环境欠佳。时下,“有钱不还、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思想仍然严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仍然普遍,特别是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难以得到真正推广,等等,构筑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4、缺少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可以说,目前每个县(市)都有好几家担保公司,但真正为农民担保的机构,却没有一家,且大多数担保公司不务正业,违规操作,变相做了“揽存放贷赚息差”的危险游戏,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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