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农民贷款难:久拖未决的各方难题

零零社区网友  2013-11-14  互联网

 

  为了支持“三农”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近些年来,我国涉农金融机构面向“三农”,服务“三农”,不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但许多农民还是对金融机构有意见。

  据笔者调查分析,造成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创业中,难于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金融方面的,也有农户自身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金融方面

  1、农村金融网点少。目前,除农行在人口大县的大乡镇有网点外,绝大多数中小县乡镇只有农信社一家机构,虽然部分乡镇有邮储银行网点,但多数网点只存不贷,所以乡镇基本上是“一农支三农”的情况。调查还发现,少数乡镇没有一家农村金融机构,致使高利贷盛行,同时也迫使农户存取款,要到邻近乡镇办理,极不方便。农民为了发展生产、种养等需要,贷不到款,只能向他人借高利贷,资金成本高。另外,虽然乡镇有金融网点,网点附近的农民却仍不能贷到款。与此同时,农村金融网点普遍人员不足,在业务竞争激烈情况下,对做好农民金融服务工作,深感力不从心。此外,绝大多数农村乡镇没有ATM机,农民取款难问题突出。

  2、嫌贫爱富思想严重。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严重地存在“嫌贫爱富”、“嫌小爱大”的经营思想,重个私贷款,轻农户贷款;重抵押担保贷款,轻信用联保贷款;重网点附近的农民贷款,轻偏远山区的农民贷款,十分害怕贷款给农民。银行把农村大量资金投到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民营企业等行业,使许多农民生产、生活、创业,很难得到农村金融机机构的贷款支持。据笔者在部分乡镇调查发现,真正能得到农村金融网点贷款支持的,仅仅是农村极少数家庭经济较好、还款有保证的农民和在乡镇开店的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农民、尤其是离网点较远的偏远山区农民,是很难取得贷款的,特别是农民用于上学、建房、婚丧、治病、购买家用电器等消费性贷款,金融机构根本不予受理。

  3、客户经理怕追责。银行为了控制不良贷款,制定了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贷款“三包一挂”(包放、包收、包管理、贷款收益与客户经理收入挂钩)责任。但由于多数农民经济无实力、没有还款来源、诚信度相对较差,所以,银行客户经理发放农民贷款深感担心受怕,普遍存在“多贷多风险、少贷少风险、不贷零风险”的思想,致使银行客户经理把有限的贷款,投放到工作量小、回报率高的其他客户上。

  4、贷款成本高。农户小额贷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笔数多、金额小、成本高、回报低、管户难度大等因素,导致许多银行客户经理发放农户贷款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作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培育出多种类型的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譬如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但这些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延伸和“下移”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对农村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等方面,成效不够显着,有许多地方的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乡镇没有一个网点、没有一笔贷款业务,在县城与大型金融机构争客户、争业务、抢市场。

  (二)农民方面

  1、农民缺乏金融知识。调查发现,目前,绝大多数在家务农的农民只有初中以下文化,他们对贷款品种、办贷手续、金融产品等有关农村金融知识,不了解、不熟悉,到商场购物仍是现金交易,会使用信用卡的人极少,等等。

  2、联保困难。由于许多农民居住分散、家庭劳力少、收入低、经济基础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经济偿还能力差,所以一些家庭经济实力强的农户,担心联保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愿与别人贷款联保,困难农户难以加入到相应的贷款联保小组,导致无法从国家信贷支农政策中受益。

  3、无贷款抵押物。就放贷款而言,一般第一还款来源不确定性高,则需要有较稳定的第二还款来源来控制风险,即合法、有效的抵押和担保。而农民除了生产和生活用的基本土地外,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缺少具备法定效力的融资抵押品。同时,农民文化低、无技术、信用差,加上贷款成本高、风险大,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使银行发放农户贷款的意愿一直不强。

  4、产业风险明显。按上级要求和农民需求,应加大放款力度。但是,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从事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尽管农业科技发展较快,但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经常会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发生、农产品价格等多种因素,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有年成无收成”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涉农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三)其他方面

  1、沟通机制不活。一些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在“三农”发展中,更多地依靠财政资金、世行贷款和扶贫资金,在运用信贷杠杆方面重视不够,相关“三农”发展规划制定和重点项目论证过程中,缺乏金融机构的参与,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没有搭建起合作发展平台,致使双方信息不畅。金融机构对涉农项目开发情况、投资总额、融资需求不甚了解,对项目前景、预期收益、风险程度等,难以作出准确判断,致使银行信贷投放难于适应“三农”发展和村建设的需要。

  2、“引贷”措施缺乏。如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含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含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税费减免规定;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含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支农贷款本息损失财政给予贴息的规定;没有健全和完善农民贷款的信用担保体系;央行、银监部门对涉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贷款业务,缺乏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

  3、金融环境欠佳。时下,“有钱不还、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思想仍然严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仍然普遍,特别是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难以得到真正推广,等等,构筑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4、缺少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可以说,目前每个县(市)都有好几家担保公司,但真正为农民担保的机构,却没有一家,且大多数担保公司不务正业,违规操作,变相做了“揽存放贷赚息差”的危险游戏,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3-11-14/61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