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必须立法。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无法可依是导致监测主体不明确、采集标准缺失、市场信息混乱、公信力差等问题的根源,单靠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不能保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性。相比较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市场监测统计或者以专门法律或者融于其他法律中体现,例如美国从信息资源采集到发布都进行立法管理,并不断完善,从《1946年农业市场法案》到《1966年信息自由法案》,再到《1995年文书精简法案》。日本则在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多环节均出台了法律,早在1921年日本就发布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于1971年修订为《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使农产品流通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1966年发布并实施《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并于1971年、1976年、2002年分别对该法进行修订。因此以法律形式明确市场监测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性、信息发布、市场调控主体、调控方式等等,是当前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最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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