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承包农户仍是我国粮食生产的最大主体,
能够现代化,绝不能、也不必“被消亡”
当前,我国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已分化为五类。其一,普通承包经营户,即使用家庭自有劳动力和种自己承包土地为主(土地规模<20亩)的农户;其二,适度规模经营户,即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土地转入有一定规模(20~100亩),雇佣季节性农民工的农户;其三,粮食生产合作社,种粮农户联合体;其四,家庭农场,即土地规模较大(100亩以上、但未注册为公司),长期雇工的农户;其五,公司制农场,即土地规模超过300亩,且注册为法人企业的。
笔者对浙江省10个县的调查数据显示:普通承包农户仍然是我国农业经济的最大主体,也是粮食生产的最大主体(粮食播种面积占县域粮食播种总面积近“半壁江山”),尽管他们的生产目的主要是自给,如果85%的承包农户粮食自给,那就是对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贡献,因此,“小农”不能“被消亡”。调查发现,浙江以小农户为主体的粮食生产机械化、服务社会化水平都较高,说明农业现代化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度是相容的。
我们还通过对黑龙江垦区查哈阳农场(“大农”)和浙江余姚市承包经营户(“小农”)的“粮食生产现代化”比较研究,得出了三点结论:其一,黑龙江垦区和浙江余姚市的粮食生产现代化综合指标实现程度都比较高,分别达到0.85和0.80。其二,粮食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正相关,即种粮规模越大的农户,生产的现代化程度越高;但是,粮食生产效益与生产规模反向相关,即规模越小的农户,亩均产量及净收入越高。其三,由于现代农业机械的多样性和可分性,农地小规模经营并不排斥农业机械化;而且,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农业机械较少排斥劳动力;大规模条件下农业机械作业优势明显,但对劳动力有显着的排斥作用。这表明:农地规模经营有益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但并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小规模经营同样能够实现农业现代化,“小农”不必“被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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