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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委会职责明确农村建工程须受监督


  昨天,《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发布,对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14项权责予以明确。今后,除了农村村级事务、村务公开监督等外,村工程建设项目也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此次下发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村务监督的范围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14项职责。除了监督村里财务、接受居民意见等外,办法规定,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工作,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来负责监督。

  为保障村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办法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标牌和印章齐全。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还应享有误工补贴或报酬,具体标准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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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3-05-31/60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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