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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资本与农民争耕地需制度化约束


  农民只有土地,与资本结合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向资本,由资本将土地集中起来规模经营,搞集约化、机械化、专业化耕种。用杜先生的话说,是“把自己的资源交给市场人士运作,在自己的土地上分红、为自己的土地打工”。另一种是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向资本,由资本选择运作方向,进入服务业或工业,农民收取地租、可以打工。事实上,后一种方式在目前来说更加吸引资本的青睐。

  可以看出,在这样的过程中,农民的地位实际上是处于被动和从属的位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政府鼓励工商资本下乡,鼓励他们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服务,鼓励开展农产品的加工营销,鼓励开发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没有能力开发的闲置资源,但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地直接参与农业经营。因为,工商资本下乡之后,确实使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率都大规模提高,但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却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实际上任何工商资本下乡租赁了土地之后,不可能把原来土地上工作的所有农民都雇佣下来,否则一定会亏本。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改变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农民从过去一个经营自己土地、生产产品的业主,蜕变为一个给别人生产产品的雇工,这对农民心理,对农村社会结构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此,作为土地流转的必然现象,鼓励资本下乡,推进家庭农场,在此过程中,其主体、或根本在于农民。土地流转的目的,不应仅从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角度出发,而要从农民本身利益实现保障和增长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尊重农民的意见,他们觉得好就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自发的、自主的需要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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