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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资本与农民争耕地需制度化约束

零零社区网友  2013-02-28  互联网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以及首次提出的家庭农场概念,近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事实上,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引导城市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重点发展种养业,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发展“家庭农场”,是当前土地流转加快发展,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引向深入的必然反映。

  记者前不久在内蒙古西部农牧区所了解到的现实情况,真实地表现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运营的一个侧面。

  内蒙古阿左旗格林滩,农民谢富德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通过土地流转,我们在土地上的收益,比过去增加了一倍。”

  格林滩的土地流转,就是走了工商资本下乡的运营模式。

  阿左旗格林滩包括红石头、巴彦霍德、敖包图3个嘎查(村),农田12000亩,从事种植业、持有二轮承包合同证书的农户131户。过去,当地进行农业种植依靠传统方式,经营分散,成本高、收益低,2011年,阿左旗政府探索规模化种植和发展节水农业之路,引进北京一家公司,在格林滩打造万亩葵花制种基地。通过土地流转,阿左旗政府、嘎查委员会、农民分别与这家公司签订了10年土地承包合同,将土地“小块并大块”,集中成片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农民们将贷款、选择种植品种、购买农资及农产品(5.85,-0.03,-0.51%)出售等问题交给合作公司去解决,在坐享土地承包费的同时,可以自主选择返聘到公司打工,增加收入。而这家公司则通过租用大量土地实现了规模化生产,通过技术和市场优势获得收益。

  以谢富德为例,他家有耕地18.4亩,出包后,除继续领取国家粮补外,公司每亩为他补偿650元,这两项固定收益加起来超过2万元。他又从公司反包52亩地,每亩葵花籽产量达190公斤,每公斤可获劳务收入5元,仅这一项就净挣近5万元。同时,公司还聘请谢富德当井长,年薪2000元。土地流转前,算上自家地和承包的地,谢富德总共种地70亩,毛收入7万元,纯收入约3万元。把土地承包给公司,他的纯收入超过了7万元。

  来自阿左旗巴彦浩特镇的统计表明,土地流转前,格林滩131户从事种植业、持有二轮承包合同证书的农户种植一亩土地的纯收入为500元到800元,土地流转后,每亩土地的纯收入可达1300元到1500元,基本实现了翻番。而且,据记者了解,是否进行土地流转,参加与公司的合作,完全由农户自己决定,在这131户农户中,有129户签订了与公司的土地承包合同。

  鼓励资本下乡,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有利于利用社会力量增加农业资金、提高科技和装备投入、引进先进经营管理方式、加速现代农业建设,这是市场需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自发酵过程。据农业部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已达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合同)总面积的21.5%。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资本的本质是逐利,寻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如何规范工商资本,克制其对土地利益的贪婪,避免其与农民争夺大面积耕地,还需要相关部门从租地资格、经营风险、土地用途监管等环节进行制度化约束。

  资本要有利可图,而农民唯一能吸引资本的资源禀赋就只有土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技术、开发产品市场,对大部分农户来说都还是力不能及。阿左旗巴润别立镇经营农业企业的杜先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农户其实有很好的资源条件,但他们没钱,也没市场资源。“他们有金饭碗,但换不来钱”。杜先生家在巴润别立,两个哥哥的自有土地和承包租种土地各有100多亩,进行着类似“家庭农场”的耕种生产。杜先生因为读书考学,没有了农民的“身份”,也就没有了自己在村里的土地,但他通过投资农产品加工,获得了很好的收益。“我知道鼓励工商资本下乡的事情,这几年土地流转红火实际上背后就有资本下乡的影子。”杜先生笑着对记者说:“我准备今年投资搞肉牛,不过规模比较小,大概有100多头的样子,这也算是资本下乡的一种吧。”

  因为本身就是农家的孩子,杜先生对资本下乡最大的忧虑还是在“农民利益的丧失”。他对记者表示,农民其实永远都处在最弱势的那一个群体里面,和拥有资本的人相比,只能是“别人吃肉,他们喝汤”。

  农民只有土地,与资本结合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向资本,由资本将土地集中起来规模经营,搞集约化、机械化、专业化耕种。用杜先生的话说,是“把自己的资源交给市场人士运作,在自己的土地上分红、为自己的土地打工”。另一种是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向资本,由资本选择运作方向,进入服务业或工业,农民收取地租、可以打工。事实上,后一种方式在目前来说更加吸引资本的青睐。

  可以看出,在这样的过程中,农民的地位实际上是处于被动和从属的位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政府鼓励工商资本下乡,鼓励他们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服务,鼓励开展农产品的加工营销,鼓励开发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没有能力开发的闲置资源,但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地直接参与农业经营。因为,工商资本下乡之后,确实使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率都大规模提高,但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却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实际上任何工商资本下乡租赁了土地之后,不可能把原来土地上工作的所有农民都雇佣下来,否则一定会亏本。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改变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农民从过去一个经营自己土地、生产产品的业主,蜕变为一个给别人生产产品的雇工,这对农民心理,对农村社会结构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此,作为土地流转的必然现象,鼓励资本下乡,推进家庭农场,在此过程中,其主体、或根本在于农民。土地流转的目的,不应仅从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角度出发,而要从农民本身利益实现保障和增长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尊重农民的意见,他们觉得好就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自发的、自主的需要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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