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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具体操作难落实处


  大户“不大”合作社“无合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不良”

  随着土地规模经营不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蓬勃涌现,为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记者近期在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苏、江西、广东等地采访发现,目前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主体数量少、经营管理技术与水平偏低、内在质量不高等诸多“发育不良”问题。

  部分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

  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速,许多农业主产区积极探索在坚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目前至少有47.84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万家。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我国农业发展真正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业生产经营体制。

  但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农业主产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数量仍然不够,发展水平不高和质量参差不齐等方面。

  整体数量不足,全国八成以上农户还在单打独斗。截至2011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仅为2.2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80%以上的农田仍处于分散经营中,其中百亩以上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5.3%;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为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

  发展水平上,农民职业化经营程度低下。当前一些地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技术水平、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都相对不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调研组2012年7月在上海松江区、湖南湘潭市、安徽凤台县等三地调查发现,三地的家庭(或大户)农场经营者普遍处于依靠经验种植养殖阶段,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和小学学历占90%以上,高中以上学历者不多。从经营者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不足5%,50岁以上的将近一半。

  安徽省天长市大地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以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为成员的合作组织。发起人宣有林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利好政策引导下,当地许多种植大户盲目扩张面积,但却对农业风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估计不足,结果导致一半左右的大户经营实际亏损,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大户能盈利。究其原因则主要是生产技术不成熟、管理能力跟不上、市场信息不灵、农产品销量不佳等。

  部分农民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质量堪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李东福表示,当前一些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种合作社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同时,由于合作社经营中可以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许多企业为了合理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区也比较多。记者在广东、安徽、江西等地采访也发现,一些龙头企业是一家企业两块牌子,一块是企业牌,旁边一块则是某某农业合作社牌子。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说,当前我国一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参与所谓农民合作社,并掌握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这种专业组织被私人化、企业化,说明我们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十分不成熟,有组织无合作。”

  基础不牢大户“不大”

  记者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难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新主体”缺乏政策扶持,导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难长大;而监督管理、人才培训不足甚至错位等也导致一些农民合作社发育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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