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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的制度推进“三农”改革


  首先,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是“让人流动起来”。换句话说,要在全国普遍推行居民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制度,不再让户口成为农民自我发展、自我提升、自我转移的障碍。我们户籍制度如果实现改革,一方面可以为我们一直推进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扫清“制度障碍”,使城乡居民都能均等地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缩小城乡生活质量差距,增强政府威信和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会摆脱户籍对农民身份的限制,使人口的自由流动获得制度保障,让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大型计算机的开发与使用,使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具备了取消户籍制度、实行居民制度的技术条件,对全体居民实现“数字化”管理成为可能。十三亿多人口,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使身份证、医疗证、社会保障等各种证件都可以放到一卡通里面。在全国推行居民制度之后,劳动力的动态、有序流动就成为可能,既可以实现社会的动态稳定,增强社会的活力与创造力,又可以使居民个人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得到提升,获得稳定感和安全感。居民制度使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工作、生活,就可以在当地户籍处备案,变为那个地方居民,这既可以极大地提升社会福利的均衡度,使全国人民都可以均衡享有国家发展成果;也可以增强居民的幸福感和尊严感。

  其次,要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联系,土地制度改革也是破解“三农”困局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简单地讲,土地制度改革就是要“让地转起来”。即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土地的“资源财富”变为“资本财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度,农民基本被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使土地资源和农民的能动性都很难发挥自身的最大效益。土地制度改革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就是“资源”向“资本”转换的“地票化”。换句话说,就是要适时在全国大规模地推行“地票制度”。地票制度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土地国有、个人使用、使用权允许转让”。这就是说,地票制度不改变土地的国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使用权”可以转让,目的是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由此引发的腐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实行地票制度后,由于转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国家,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国家一级的“地票银行”来管理和监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交易税”,县乡一级可以建立“地票交易所”,具体完成交易过程。当然,土地“地票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设计”过程,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但大的方向是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土地“地票化”以后,一方面可以彻底改变农民与农村土地的“固有联系”,使农民转变为“市民”成为可能,因为农民可以通过使用权转让普遍富裕起来,带着“资本”进城;另一方面,土地的有序转让可以增加民间投资向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的浪费,减少权力对土地的侵占,把土地财富直接转让给农民。同时,地票化在明确各种土地的用途以后,也可以加大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保证农业用地的18亿亩“红线”。“地票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从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实行地票制度的技术条件现在已经具备,我们在搞北斗卫星网,2011年底就覆盖全国,为全面推行“地票制度”提供了技术支持。

  最后,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破解“三农”困局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清除“城市化”的制度障碍,“让城自动建起来”。从人类文明史、社会现代化等更为宏观的角度看,一个城市建立和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是经济社会自然而然发展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规划的结果。如果一个城市没有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这个城市盖再多的房子,也没有人愿意待在那里。我个人认为,当代中国城市发展的关键在于增加城市的数量,让那些产值、财政收入、城区面积、人口数量、管理模式等都符合现代城市管理要求的县镇实行“城市化”管理。

  这些年,我国城市化速度虽然发展很快,但人口基本都集聚在一些中心城市。受现有政策和规划的限制,一个经济发展很好的县镇很难变成一个市,按照城市来管理。例如,广东、江苏、浙江等省的不少城镇,加上外来人口的话,人口之多,财政收入之巨,完全可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应该实行城市化管理模式,使人口就近、方便、廉价地向城市转移。因此,今后我们应该考虑下放城市的审批权限,由地方省级人大根据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化标准,规划和决定本省的城市数量与规模。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的经验,城市的发展是社会现代化、扩大就业、促进服务业扩张的重要渠道,是居民之间相互服务、自我管理、扩大消费、共同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平台。我国长期以来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城市数量的限制,新世纪经济快速发展的十多年间,城市数量一直保持在上世纪90年代的大约660多个,几乎没有变化。因此,不管是发展大城市,还是发展中小城市,都需要首先放开城市审批权,让那些已经具备建立城市条件的县、镇,转换为城市化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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