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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3部门出台退牧还草新政策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日介绍,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牧区可持续发展,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决定“十二五”时期安排退牧还草围栏建设任务5亿亩,配套实施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1.5亿亩;在相关地区建设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以解决退牧后农牧户饲养牲畜的饲料短缺问题。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还决定提高相关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并将饲料粮补助改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是继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重要举措。

  为此,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决定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原则上不再实施围栏建设,今后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

  3部门还决定将今后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调整为20%,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他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

  另外,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按照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

  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实施退牧还草是我国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之一。这项工程自2003年在内蒙古、四川、青海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以来,国家累计安排草原围栏建设任务7.78亿亩,配套实施重度退化草原补播1.86亿亩,中央投入资金209亿元,惠及181个县(团场)、90多万农牧户。

  迄今为止,上述工程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根据2010年农业部监测结果,工程区平均植被盖度为71%,比非工程区高出12个百分点,草群高度、鲜草产量和可食性鲜草产量分别比非工程区高出37.9%、43.9%和49.1%。生物多样性、群落均匀性、饱和持水量、土壤有机质含量均有提高,草原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增强。

  此外,上述工程推行禁牧与休牧相结合、舍饲与半舍饲相结合的生产方式,促进了传统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广大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不断落实,特色农牧产业及其他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农牧民收入稳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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