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以乡规民约代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剥夺和侵害出嫁妇女、离异妇女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利用目前管理体制上的某些不完善,不平等地对待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在分配利润或者征用土地补偿时侵犯妇女的权益,造成了许多纠纷。
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原则,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作如下处理: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原承包地。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当保证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而迁到其他地方的,新居住地所在村、村民小组应当为妇女解决一份承包地,在解决之前,妇女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应当保留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收回其承包地。3.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利润时,不分或少给妇女的,也应当一律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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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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