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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呼声渐强 掺混肥引争议


  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设限

  针对目前复合肥市场混乱的现状,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起草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准入条件》(初稿),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复肥准入门槛呼声渐强。大家一致认为: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设限。准入条件热议期间,恰逢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掺混肥料分会在京召开扩大会议,根据部分会员企业提议,特别对《掺混肥料生产准入条件》进行研讨,希望能够通过门槛的限制维护掺混肥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时间,复混肥设置准入门槛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化肥作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产品,补给着农作物在生长中所必需的各种元素,而复合肥料以其具备不同养分的特性,自上个世纪中期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化肥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品种。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拥有大小5000多家复合肥生产企业。在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市场浪潮中,复肥企业发展良莠不齐,存在产品质量低劣、恶性竞争等现象。

  针对行业产能过剩、环境污染、市场混乱的现状,今年4月,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起草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准入条件》(初稿),并征求社会各界及企业意见,予以设置门槛维护行业的规范发展。

  市场混乱门槛设卡

  与单质肥相比,复合肥料的优势在于同时具备氮、磷、钾和各种微量元素,可根据土壤结构和作物品种的不同随意调配配方,科学、合理、灵活地提供作物所必需的营养元素。而在生产技术上,复合肥属于二次加工产品,无需太多投资就能生产运营。国内复合肥市场极其混乱,从生产源头治理复肥市场,成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

  今年4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化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原则,在征收了社会意见后,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起草汇编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准入条件》(初稿)。

  在生产企业布局环节,准入条件中规定新建和改、扩建复混肥生产装置,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则或污染防治规划。在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复混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复混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3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复混肥生产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复合肥料在我国发展虽然仅有短短的数十年,但是发展速度飞快,生产工艺已经繁衍创新到五花八门,从简单的圆盘、挤压造粒到高成本的高塔喷浆熔融造粒,复肥的生产工艺已经使得消费者眼花缭乱。在规模与工艺的限制中,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复混肥装置的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万吨/年以上。新建复合肥料配套建设湿法磷酸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并同时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为配套现代节水农业需要,提高化肥利用率,保护环境,鼓励研制生产各种缓控释肥、全水溶性专用肥等新产品。为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现有复混肥生产装置采用团粒法圆盘造粒或者单套装置规模低于5万吨/年团粒法和挤压法工艺的,3年内必须淘汰,否则关停。

  防止过剩环境并重

  除了以上针对生产规模和工艺上的限制外,复混肥料的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提到纲上。近年来,磷复肥企业的磷石膏再利用问题因涉及环境问题,备受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准入条件中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保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湿法磷酸生产装置而未建氟回收装置的,3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确保装置的正常使用。同时也在具体数据上提出具体标准。现有复合肥料配套装置的湿法磷酸生产装置必须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地企业3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3年内必须达到年产量的15%,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关停。复合肥料生产装置配套的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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